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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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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大余县医疗保障局
  电话:0797-8722435
  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2:00 14:30-17:30
  地址:大余县南安大道中段赣州银行三楼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大余县委办公室、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余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主管医疗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实施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全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全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按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七)制定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全县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 “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信访、保密、政务公开、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退休老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负责拟订全县参保登记、信息和统计有关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县统一的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全县医疗保障统计及机关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负责拟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全县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负责拟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定点评估准入、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负责拟全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办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全医药价格测算和谈判工作。负责建立全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全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拟订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招投标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等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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