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保卫、政务公开、精神文明、节能减排、意识形态、资产管理、宣传教育、重要会议组织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综治、绩效考核、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办理。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县政府规章。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生态环境标准,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以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机关单位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聘任工作。负责提出生态环境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绩效管理意见,并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承担机关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有关专项督察。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定期汇总报送整改情况,协助参与执法和中心工作。
(三)综合协调股。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性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协助参与执法和中心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股。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监督实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参与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流域内联合执法,协助参与执法和中心工作。
(五)大气环境股。负责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措施、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具体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协助参与执法和中心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股。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全县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规划,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负责配合做好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许可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助参与执法和中心工作。
(七)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纪检监察,工青妇联、老干、关工委,网格等工作。
(八)赣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大余大队。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措施和规范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计划。2.负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执法。3.负责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因土地开发、矿藏造成生态破坏情况的执法。4.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执法。5.负责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6.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7.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各乡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8.负责全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以及上级交办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9.负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对全县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10.参与协调处置全县范围内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参与编制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全县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11.配合做好行政处罚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配合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执法调查;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信访案件调查;受理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及办理回复;参与环境社会风险加强防范化解工作。12.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信息化、环评自主验收备案审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动执法、污染源“一厂一档”管理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九)技术服务站。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政策、规划、标准、技术规范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二、办公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北路2号环保大楼。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邮编:341500,电话0797-8722113。
五、负责人信息
局长:曹建福,副局长:张家亮,大余大队大队长:王海波,技术服务站站长:黄泽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