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余府办发〔2020〕13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余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现将《大余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3


大余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在大余县城市建成区以及各乡镇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公交候车亭、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以及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涵洞、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天桥、人行扶梯以及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等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在大余县城市建成区以及各乡镇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涉及公园广场、绿地绿化带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挖掘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大余县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挖掘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主动参与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施工设计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等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施工设计审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采纳县城市管理局的合理意见。

第六条  建立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联席会议由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等单位共同参与,研究明确城市道路和管线改造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掘路管理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提倡管线工程非挖掘技术施工。

第八条  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涉及道路挖掘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报送县城市管理局;未报送计划的原则上不得进行计划外道路挖掘。

第九条  由县城市管理局部门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工程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道路挖掘施工计划进行讨论。根据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县城市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前制定全县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不包括零星道路挖掘),并在大余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和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施工要求,每年7月可以召开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联席会议,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做出调整。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1个月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未纳入年度道路挖掘工作计划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批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切实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维修计划与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同步进行,合理组织道路挖掘、文明施工,避免同区段、同地点重复挖掘、野蛮挖掘,有效维护道路的完好、有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经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挖掘计划。

第三章挖掘道路申请与批准

第十二条 挖掘申请批准程序

(一)申请受理。确需挖掘道路的,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大余县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

2.道路挖掘、修复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3.挖掘场地位置(平面示意图或照片标识开挖方位);

4.已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图纸,周边地下管线图;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现场围护、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6.符合掘路修复技术标准的掘路工程修复方案(包括修复方案结构图);

7.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挖掘道路长度小于50米(含50米)等零星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时,仅需提供第一款第13项材料。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施工方案还应当报桥梁、隧道原设计单位认可,或提供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技术论证意见。

(二)现场勘察。县城市管理局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后,组织现场勘察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经现场勘察同意的,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道路修复质量保证书、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和环境卫生质量保证书。

(三)核发挖掘道路批准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后,县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窗口核发挖掘道路批准手续;并将道路挖掘信息在大余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上公示,直至工程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挖掘道路批准手续有效期为30日,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从新补办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核定的施工期限完成施工确需延期的,被批准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批准延续手续。经批准延期施工的,最长可延期三个月,如仍旧未能完成挖掘施工作业的,需申请单位或个人重新办理道路挖掘申请。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挖掘道路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因地下管线故障或市政设施破损等突发事故造成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将挖掘位置、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施工时间等向县城市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向县城市管理局补办紧急挖掘道路批准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挖掘道路工程施工期内,因特殊情况被批准单位或个人需要局部移动挖掘位置或扩大挖掘面积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批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

(二)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人曾违规挖掘城市道路,经查处未及时整改完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四章道路挖掘管理

第十八条 挖掘道路工程施工前,被批准单位或个人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并邀请相关管线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的,被批准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请相关管线单位委派技术人员旁站监督。

第十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移动位置、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二)挖掘道路施工应当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挖掘道路工程公示牌,提倡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挖掘道路长度超过200米的,每隔100米处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为:公布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和竣工时间、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公示牌(附件)规格建议采用宽1.8米,高1.2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围档围护适当部位要设置提示语标志。临时施工隔离路牌上要标注挖掘道路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如“××单位××管道敷设”。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及横穿道路处的挖掘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开工前在大余县人民政府网等媒体上公示。

(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主次干道长度200米以上或工期超过10天的挖掘道路工程提倡在施工现场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围档围护,其他零星挖掘道路工程应当设置临时施工隔离路牌围护,围护要牢固、顺直、整洁、美观,沟槽出入口要用铁架挡好,防止过往行人及车辆发生危险,夜间应当设置警示闪灯信号,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设立专职安全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道路工程,道路挖掘施工提倡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挖掘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敷设地下管线提倡采取夜间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五)做到文明施工,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堆放,不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禁止直接在路面上拌和砂浆与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缩短工期,科学安排施工时序,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道路挖掘应当采取湿法作业,配备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降尘等措施;采用渣土装袋不落地等施工作业法,按照规定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淤泥等各类垃圾当日清运;工程完工后,对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水冲、洗刷,做到工完、料清、场净,不准留有余土、泥痕;控制噪声,尽可能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干扰。

(六)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发现地下管线图中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置方案,并将处置方案报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第二十条  挖掘施工结束后,被批准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并按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通知县城市管理局参加管线施工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方能修复路面。

修复工程施工要保证环境卫生质量,完工后在工程验收的同时,要进行环境卫生质量验收。

挖掘道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道路挖掘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签订的道路修复质量保证书及时整改修复。

第二十一条  实施挖掘道路工程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管线专业承包施工资质,并有专业施工队伍和设备;被批准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企业进行挖掘道路工程修复。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20日内将项目涉及到的管线位置进行测绘,建立健全管线标识制度,并将结果报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提升智慧城管、数字城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大对挖掘道路工程修复施工的巡查和监督,对发现挖掘道路修复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通报并记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在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及修复过程中,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所涉及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负行业监管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负主体责任,其他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参照本办法相关批准、管理、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涉及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标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大余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试行二年。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