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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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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主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限值标准规定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暂缓禁用,禁用时间另行通告)。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东至建材街、建设东路、伯坚南大道;南至伯坚南大道;西至中山南路、中山北路;北至金莲山大道。

三、因应急抢险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上述机械的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大余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余县人民政府

                     202096


f2f0a1902b8b631129b199aa4dd97fc大余县主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