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主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限值标准规定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暂缓禁用,禁用时间另行通告)。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东至建材街、建设东路、伯坚南大道;南至伯坚南大道;西至中山南路、中山北路;北至金莲山大道。
三、因应急抢险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上述机械的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大余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余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6日
大余县主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