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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发〔2020〕5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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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征收工作主体和工作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我县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县自然资源局是我县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全县土地征收的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我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划科学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红线,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的征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抓好落实。负责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审核申报、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土地征收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严格履行告知、听证、协商、公告、登记等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负责协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做好土地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被征地农业人口等方面的调查统计工作,以及已征土地的交地验收和土地储备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预算、审核、筹集、拨付以及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保资金的划拨和征地补偿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负责土地征收报批规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报批费用、土地储备清表清界、围挡等费用的审核、筹集、支付等工作。

(三)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征地的宣传发动、丈量登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建筑物和构筑物评估、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纠纷矛盾调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稳控等工作;负责完成被征收土地的清表清界和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储备土地围挡及日常管护等工作;负责对辖区土地征收范围内“两违”建筑的监管、拆除工作。

(四)县人社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核算、缴存、发放等工作。

(五)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范围的“两违”建筑的监管、拆除工作。

(六)县林业局负责做好被征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报批工作。

(七)县章江供水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县移动分公司、县联通分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土地范围内的杆线、管线迁移和“两违”建筑断水断电等工作。

(八)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秩序、打击被征土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等违法犯罪行为。

(九)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严肃处理土地征收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一)申请预征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乡镇政府在每年1月和6月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征地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及乡镇政府对拟征地项目可行性、用地规划规模、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县人民政府同意征收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拟订征地工作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由乡镇政府送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以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布征地告知书的同时,书面通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下列审批事项:

1.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2.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转让申请;

3.土地流转申请;

4.户籍登记申请(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5.其他可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土地现状调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预征土地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乡镇政府对预征土地状况进行勘察,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乡镇政府组成征地工作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产权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丈量、登记造册,并做好拍照摄像存档工作。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入户调查时被征地村民拒绝签字确认的,乡镇政府向其送达《公证调查丈量通知书》,并与公证机构、测绘机构共同做好公证丈量事宜。公证丈量时应对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进行登记造册,并拍照摄像留存;乡镇政府应及时将公证丈量结果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确认、拍照摄像留存,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公示。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乡镇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社会稳定分析评估会,对征收土地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否可能产生行政争议、是否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征收补偿资金是否到位、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预警评价。对可实施土地征收的,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六)发布征收土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等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涉及家庭户数及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及资金筹措渠道和其他保障措施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初步同意后,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乡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七)组织征地听证。县自然资源局应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会前,应当发布听证会公告,依法推选听证会代表,并及时送达听证会通知。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应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意见收集情况、听证笔录等,报县政府批准。

(八)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乡镇政府征地工作组根据丈量登记数据和清点调查结果,填好《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现场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征收土地上青苗、附着物现场调查结果确认表》,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上述表格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权属、地类无误,面积误差在5%以内),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助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对已完成预征收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十)发布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十一)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县财政局向乡镇政府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工作经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由乡镇政府及时向被征收人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公证丈量登记的情况或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情况,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出补偿费,及时将补偿费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可将补偿费直接转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或通过公证机构提存。

(十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47)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在土地征收报批前按照规定标准,及时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十三)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申请裁决。

(十四)交地验收。征地补偿费发放到位后,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督促乡镇政府做好已征土地的清表清界工作,并及时交地验收。对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及时提请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限),并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人未在决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向被征收人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催告书》,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的,或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依法维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储备土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完成已征土地的上图、登记造册、实时跟管、安装围挡等工作。将已征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名下,统一纳入储备管理。

三、强化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征地工作协调机制。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共同做好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工作。乡镇、村两级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有关征地组织、政策宣传、群众疏导、纠纷化解等工作,确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县自然资源局要在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网页,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全面公开有关征地信息。属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其他部门和乡镇政府依职责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征收土地时,要依法吸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参与土地调查确认、听证和签订征地协议等过程,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的意见,确保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思想引导工作,不得擅自强行实施征地。要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防止出现拖欠、侵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加强征地批后监管。被征土地未批准之前,应保持土地现状。被征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要按规定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督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督查,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对征地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

(五)严肃工作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征地工作责任,对征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虚报冒领征地拆迁款、倒卖征地社保指标等损害国家、企业、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余府办发〔2019〕5号)予以废止;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为准,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