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余府办发〔2021〕2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余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有效)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2021617日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大余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2


大余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县和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战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大余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大余县法律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立,住所和税务注册地在大余县辖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其执业律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县内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县内律师事务所吸引外地户籍律师到我县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的,按每吸引一名外地户籍律师,期限届满当年给予所在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10000;给予引进律师生活补助每年5000元,连续补助3年。

在外地执业的原大余籍律师回大余执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外地律师事务所到我县开设分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到大余县开设分所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办所补助;对分所执业律师超过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办所补助。“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大余县开设分所且执业律师达10人以上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另增加补助20000元、10000元补助。

第五条 扶持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发展。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次年起按律师事务所上年度在大余县缴税(不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县本级所得部分的100%为计奖依据,给予奖励扶持资金支持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发展,连续奖励3年:

(一)本所执业律师常年超过5人的律师事务所;

(二)执业律师不到5人但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给予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租房补助。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县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

(一)租赁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

(二)租赁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本数)的,每年给予10000元补助。

律师事务所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获得补助后5年内不得出租、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鼓励发展公司律师。驻县国有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引进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到企业担任公司律师,连续执业不少于3年的,期限届满当年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鼓励县内在职干部职工(含县属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并取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对本县户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县执业5年以上的社会专职律师,期限届满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律师,从获准执业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条 支持财政供养公职人员辞职后加入执业律师队伍。县内财政供养公职人员辞职担任县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不受辞职就业的回避期限限制,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领取本奖励的公职人员在县内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5年。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检察官、法官辞职担任执业律师的,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执行执业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给予律师人才管理政策支持。到县内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的人员,纳入人才队伍管理,享受大余县人才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待遇。

非大余县户籍律师的适龄入学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与大余县户籍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实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时,优先在本地执业的律师中聘任。

第十三条 符合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同时,又符合大余县其他政策中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奖励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奖励扶持政策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县人才基金预算统一解决,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县司法局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政策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持相关凭据到县司法局申领,县司法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后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未满期限离开大余、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追回补助、奖励,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执业律师如因违规执业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不再享受相应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导律师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全面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第十八条 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严格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推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余府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大余县律师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2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