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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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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工作的通告》,是根据国家和草原局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的。

  (一)通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负有属地管理的职责。

  (二)第二条明确指出各乡政府负责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普查、预防和除治等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县松材线虫等重大外来生物灾害预防和除治工作指挥部对全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阻碍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四)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捡拾疫木或枝丫作它用,严防人为扩散疫源。

  (五)第五条规定不得带有疫源的苗木进行育苗或造林,防止人为传播。

  (六)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疫区调入松类植物及制品,不得将未经除害的疫木制品调出本县,严防人为传播和扩散疫情。

  (七)第七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木材加工厂未经批准收购加工的销售松木。

  (八)第八条严禁工程建设中调入、使用松木的包装材料。

  (九)第九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利用疫木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余县林业局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