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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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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县住建局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21)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细化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程序,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化背景

2009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从竣工验收管理、规范主体责任、减少投诉、建设信用体系、提升住宅工程品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9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明确了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职责、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尤其是在保障性住房中应全面推行分户验收制度。

通过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等方式,进一步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减少投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

通知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本通知适用范围,即县内所有新建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分户验收

二部分明确了分户验收主要内容,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门窗质量;栏杆、护栏质量;防水工程质量;室内主要空间尺寸;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部分明确了分户验收的条件及准备工作要求。只有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才能举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牵头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分户验收方案,报县住建局执法稽查大队备案,并召开验收交底会,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准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如小锤、钢尺、激光测距仪、漏电保护相位检测器等。同时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再确定好分户验收时间,并通知安排好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监理单位总监、专监准时参加。

四部分明确了分户验收的程序。首先分户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分户验收人员,按照每种户型不少于2套的标准随机抽取进行分户验收,并通知县住建局执法稽查大队参与。验收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情况、设计图纸以及标准规范等内容,综合确定分户验收样板。

其次样板验收确定统一标准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对所有户数进行逐一举牌拍照验收,举牌验收影像资料及台账作为竣工验收归档的资料。

再次所有分户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填报分户验收汇总表报县住建局执法稽查大队备案。县住建局执法稽查大队收到备案后两天内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抽查,并按照每栋楼不低于楼层数20%比例进行抽查,且底层、顶层及公共区域必抽。抽查问题户数超过抽查总户数50%的,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最后所有分户验收合格后,且经抽查复验后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在住宅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在竣工验收前,住宅工程实行开放日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将住宅项目集中对业主开放10天,对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进行登记处理。在住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交付业主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

五部分对分户验收提出了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履行首要主体责任,对实施分户验收工作进行牵头组织;监理单位对分户验收程序、验收质量等内容进行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分户验收工作,对验收存在的问题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范和图纸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未进行分户验收或未按照本通知流程进行分户验收的单位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分别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参加验收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政策解读专员:谢剑   联系方式:159701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