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4日
大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投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经大余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以下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条件的生产制造类项目。已享受本政策的项目企业不得享受我县出台的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A类项目主要聚焦钨及有色金属、锂电新能源、微纳粉体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集群。其中包含:钨及有色金属产业中的特种钨粉、硬质合金、刀钻具及其后端产业链产品项目;锂电新能源产业中的动力电池及正负极后端产业链产品、电池模组、电芯、隔膜材料,汽车电机、电控、动力总成等项目;微纳粉体新材料深加工产业中利用微纳粉末为原材料进行精深加工的后端产业链项目;所有外资项目。
B类项目指上述产业配套项目、碳酸锂及氢氧化锂等新能源原材料、N+产业原材料、新能源综合回收、食品药品深加工、芯片半导体原材料、电子信息及智能制造等项目。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A类项目
1.投资达标奖励。按合同约定建设,达到厂房基础正负零标准,奖励2万元/亩;完成所有厂房及办公楼封顶,奖励2万元/亩;上述两项申报期限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奖励面积标准为申报当时实际完成建设内容占地面积,以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县工业园管委会出具认定资料为准。竣工投产并实现入规,再奖励2万元/亩,以土地出让合同供地面积为准,此项奖励申报期限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五年内。
2.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度按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度按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供地项目原则上第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50万元/亩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亩以上;第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亩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亩以上;第三年度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50万元/亩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5万元/亩以上,如第一、二年度暂未实现以上产值和经济贡献,待前三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15万元/亩/年目标方可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购置、租赁厂房项目原则上第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元/㎡以上;第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元/㎡以上;第三年度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元/㎡以上,如第一、二年度暂未实现以上产值和经济贡献,待前三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300元/㎡/年目标方可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3.厂房租金奖励。由项目企业先行缴交租金,待获得国家认定入规后申请奖补。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根据当年度实际自用面积给予厂房租金(含配套设施〈不超过厂房面积的20%〉)等额奖励(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含税〉),第四、第五年按50%给予奖励。期满五年后,需购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优先购买。
4.高管经营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名、5名、8名的项目高管(指由县委党建和人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认定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高层次人才等)当年经营奖励;凡是企业引进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及高层次人才均可享受高管经营奖励,不受名额限制;高管经营奖励按个人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奖依据。
(二)B类项目
1.投资达标奖励。自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竣工投产并实现入规,按土地出让合同供地面积一次性奖励2万元/亩。
2.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供地项目原则上第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50万元/亩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万元/亩以上;第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亩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亩以上;第三年度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50万元/亩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5万元/亩以上,如第一、二年度暂未实现以上产值和经济贡献,待前三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15万元/亩/年目标方可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购置、租赁厂房项目原则上第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元/㎡以上;第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200元/㎡以上;第三年度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0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元/㎡以上,如第一、二年度暂未实现以上产值和经济贡献,待前三年度经济贡献平均达到300元/㎡/年目标方可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三)集约用地奖励。项目建成后容积率达到1.4以上的,对超过1.2容积率部分一次性奖励100元/平方米。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经住建部门验收认定后予以奖励。
(四)闲置厂房购置奖励。购置工业园内标准厂房项目,按规定缴纳交易税费,按该事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五)企业入规奖励。获国家认定新入规的企业,入规次月奖励2万元,次年奖励2万元,第三年奖励1万元。
(六)重点技改项目奖励。技改当年度较上一年度新增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县工业技改项目,以企业完成技改当年度较上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金额的50%为计奖依据予以奖励,后两年以企业当年度较上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金额的50%为计奖依据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七)外资项目奖励
年度累计现汇进资1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美元现汇进资分别奖励人民币0.10元、0.15元;达到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5万元。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当年实现现汇进资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八)其他政策。企业主营业务额及税收上台阶奖励政策、用工稳岗奖励政策、人才政策、科技创新政策、企业上市奖励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等,按县最新政策执行。
(九)“一事一议”政策。对投资额度大、产业链条长、产业带动力强、产品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经济贡献大等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三、政策兑现流程
挂点服务单位协助企业申报兑现本优惠政策,列入“免申即享”、“即申即享”事项按县行政审批局制定的相关流程兑现。列入“承诺兑现”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和票据资料报县开放办(设在县商务局)统一受理,县开放办牵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及时兑付。
四、其他事项
本政策所指的年度经济贡献额为企业当年度在我县抵扣后缴税额减去退税的实缴额(缓缴额纳入实际缴纳所在年度计算),地方经济贡献额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之和县本级所得额。
本政策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大余县委办公室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余县扩大开放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大余县钨精深加工、汽车配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大余县外资、外贸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余办字〔2021〕92号)同时废止。在本政策施行之前,已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商务局签订正式协议的,按原签订的正式协议约定执行,本政策由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