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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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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日荣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81462952T

地址:赣州市大余县浮江乡山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修松

我局于20213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标石、机制砂加工区域未完善喷淋降尘及围挡措施,减少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312日,对大余县日荣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杨斌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4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余环罚告字〔202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细化为:“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对存在的粉尘污染物问题立行立改,以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缴款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地点: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余县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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