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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黎瑞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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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环罚202111

大余县黎瑞养猪场

地址:大余县池江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瑞

身份证号:360722198710******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2021年4月10日交办的第三批信访件由池江镇政府牵头组织青龙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大余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10日对你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猪场正常饲养时,沼气池、发酵床等设施未有效运行,导致污粪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氧化塘,氧化塘内的污水呈黑色;2.猪场疏忽对氧化塘的管理,导致氧化塘内的污水存在外溢现象,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0日,对大余县黎瑞养猪场负责人黎瑞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20215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余环罚告字〔202111)告知你场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你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会,视为无陈述申辩意见和不举行听证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细化:“2.常年存栏量为500-1500头猪,3-9万羽鸡(鸭)和100-300头牛的畜禽养殖场,处以3万-6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排污行为。

2.对你场做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缴款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地点: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四楼财务室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余县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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