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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余市监〔2024〕3号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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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赣余市监〔2024〕3号

由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鄂SB9C63冷藏车运载的牛副的货主经营虚假标签的冷冻食品一案,本局于2024424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2024926日,本局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主仍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41029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上述冻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赣余市监无主物处〔20243号)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9日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赣余市监无主物处〔2024〕3号

2024413日,本局接到大余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本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至大余县南安镇食品工业园区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货主不在现场,货车司机在现场,货车车牌号鄂SB9C63,冷藏车厢内装有300件箱装肉制品,加贴有标签(产品名称:牛副,生产商:广西八克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21日),经联系,标示生产商广西八克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产品鉴定证明》,表示上述牛副非该公司生产,标签为虚假标注。该车冷冻肉类货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冻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冻品是车牌号鄂SB9C63冷藏车司机于2024412日在运满满平台接到运单,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的清川肉禽集散中心运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万顺冷库,在途经大余县辖区时被大余县公安局查获并移送本局。因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本局于2024424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因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且经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冻品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918日,本局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的江西住友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冻品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102000.00元,并于2024926日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不明当事人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冻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10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被没收财物当事人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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