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赣余市监〔2024〕8号
由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冀E852Z3冷藏车运载的冷冻肉类食品的货主经营未经检验的冷冻食品一案,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2024年9月26日,本局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主仍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4年10月29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赣余市监无主物处〔2024〕8号)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赣余市监无主物处〔2024〕8号
2024年5月11日,本局接到大余县公安局线报,车牌号冀E852Z3冷冻货车运输的冷冻肉类食品无相关合法手续,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联合大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至大余县南安镇食品工业园区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货主不在现场,冷冻货车司机在现场,货车车牌号冀E852Z3,车厢内装有2类冷冻食品,一类为200箱速冻去骨鸡爪(品名:速冻去骨鸡爪(生制品),净含量:20kg,生产单位:南宁市西乡塘区锦森食品加工厂,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4日),司机提供的一份《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速冻调制鸡爪(生制品)”,与标签标示名称不一致,现场与南宁市西乡塘区锦森食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龙取得联系,其表示该加工厂未生产该批速冻去骨鸡爪;一类为181袋袋装的冷冻鸡爪(品名:鸡爪,净含量:20KG,生产厂家: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司机提供的《检验报告》第3页中的内容的标签标示内容字体不一致,有大有小,同时在企查查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均未查到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该车冷冻肉类货主经营未经检验的冷冻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冷冻肉类食品是车牌号冀E852Z3冷藏车司机于2024年5月10日在运满满平台接到运单,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分别运往江西省赣州市、广东省汕尾市,在途经大余县辖区时被大余县公安局查获并移送本局。2024年5月14日,经本局邮件询问,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回复本局称司机王晓东提供的上述《检验报告》为虚假伪造报告,2024年6月26日,经本局发函询问,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其辖区无南宁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信息。因司机王晓东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
因上述2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且经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均为:“经检测,有标准指标的项目符合 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SB/T 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整顿办函 2011) 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无标准指标的项目仅提供检测数据。”,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9月18日,本局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的江西住友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61000.00元,并于2024年9月26日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的冷冻肉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6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被没收财物当事人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