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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余市监〔2024〕15号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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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赣余市监〔2024〕15号

由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浙A87C70、浙AJM10挂冷藏车运载的冷冻肉类食品的货主经营虚假标注标签的冷冻肉类食品一案,本局于2024524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2024109日,本局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主仍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41112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赣余市监无主物处〔202415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日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

赣余市监无主物处〔2024〕15号

2024516日,本局接到大余县公安局线报,车牌号浙A87C70、浙AJM10挂冷冻货车运输的冷冻肉类食品无相关合法手续,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联合大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至大余县南安镇食品工业园区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货主不在现场,冷冻货车司机在现场,货车车牌号浙A87C70、浙AJM10挂,车厢内装有4类冷冻肉类食品,其中一类冷冻肉类食品标签标示“牛副产品、生产商:商丘德旭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与商丘德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经其辨认该批冷冻肉类食品非商丘德旭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一类冷冻肉类食品标签标示“牛肉、生产商: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与莘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经其辨认该批冷冻肉类食品非该公司所生产,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一类冷冻肉类食品(牛副品)外包装标示“牛副□鸡副□、生产厂家: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生产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一类冷冻肉类食品标签标示“冷冻调理牛产品、生产日期:2023030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车冷冻肉类货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上述四类冷冻肉类食品是由车牌号浙A87C70、浙AJM10挂的冷藏车司机运输,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运往江苏省南京市,在途经大余县辖区时被大余县公安局查获并移送本局。2024522日,本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至宁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回函称商丘德旭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上述牛副产品,并出具了1份《情况说明》,2024618日,本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至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其回函确认,其辖区内无名为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的市场主体。因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本局于2024524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

因上述批次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且经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牛肉、牛副产品及牛副品三类冷冻肉类食品的检验结果均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928日,本局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的赣州华悦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牛肉、牛副产品及牛副品进行了拍卖。在与买受人交割过程中发现牛副产品已变质,故该批牛副产品未交割给买受人。本局于2024109日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不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虚假标注标签的冷冻肉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调理牛产品和已变质的牛副产品作无公害销毁处理,并将上述牛肉、牛副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被没收财物当事人可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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