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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送达公告 赣余市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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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闽A06H3U冷藏车运载的牛副产品的货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的冷冻食品一案,本局于2024117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来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2025215日,本局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主仍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5325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将上述冷冻食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赣余市监无主物处告〔20251号)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3日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告知

赣余市监无主物处告〔2025〕1号

2024112日,本局接到大余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至大余县南安镇食品工业园区对车牌号闽A06H3U的冷藏车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货主不在现场,货车司机在现场,货车车牌号闽A06H3U,冷藏车厢内装有一批冷冻牛副产品,货车司机未能提供该批牛副产品的有效《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该车冷冻肉类食品货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批冷冻肉类食品是车牌号闽A06H3U冷藏车司机于2024111日受委托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运往广东省茂名市,在途经大余县辖区时被大余县公安局查获并移送本局。因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本局于2024117日分别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因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且经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食品进行检测,检测结论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126日,本局委托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的江西住友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食品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102500.00元,并于2025215日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赣南日报》发布、刊登了《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主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拍卖款项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不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拟将上述冷冻食品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102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在大余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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