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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余市监罚告〔2025〕10-33、35-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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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32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调查认定的事实:

大余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32户企业(详见附件)构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上诉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大余县税务局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税务取证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被认定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信息六个月以上)”;

2.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未参保,不存在不宜吊销的情形;

3.大余县人民法院提供的《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刑事、民事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吊销的情形;

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大余县寄通事业部《大余县2024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线情况名单寄送情况回执》1份,中国邮政EMS寄递改退批条1张及被退回的《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及时办理歇业、注销登记的提醒函》和《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证明我局通过寄送挂号信的形式与当事人进行联系且当事人不在其经营地址的事实证明的事实;

5.《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的情况。

6.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服务平台企业查询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或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的事实;(赣州华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无此项证明材料)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大余联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32户企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江梦漪、章田联系电话:0797-7237928

联系地址:大余县南安镇胜利路19号县市场监管局

大余县2025年第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企业汇总表(重大案件讨论后公示版)(1)

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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