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民政局 > 工作动态

【政策问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访问量:

       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