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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大余分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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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实施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全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全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按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相关工作。

(七)制定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全县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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