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余环行罚〔2022〕14号
大余县黄龙镇新世纪福艺服装水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717M54N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黄龙镇峡口电站内
法定代表人:沈明春
2022年10月19日、20日,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黄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利用两根长约100米7.5公分PVC管道向章江河内直排蓝色生产洗涤废水,经检测直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属通过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有你厂沈明春、沈明飞、魏贤丽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和江西龙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JXLH(2022)第W1067号)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1月1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余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细化为:“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1)排放二类污染物的处10万—30万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50万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5000元(大写:壹拾万伍仟元整)。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