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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某抖音平台商铺虚假商业宣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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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抖音平台商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书面教育的决定。

2023530日,我局接举报人反映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商铺“某美发用品”直播描述中宣传其是“美发用品带货口碑前三名”,属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依举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抖音平台商铺直播动态历史回顾直播记录显示直播标题为“美发用品带货口碑前三名”;查看其历史直播视频,发现直播视频左下方显示有“美发用品带货口碑前三名”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带货口碑前三名”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情节轻微,且属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教育。

当前,许多互联网商家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为宣传销售其经营的商品,往往通过夸大、虚假宣传商品功效、用途、销量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互联网电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查处、整治互联网电商领域商品虚假宣传、欺诈广告等违法行为,对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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