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事关这项培训,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宣传和价格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不得对培训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不得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服务声誉。

三、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名称、域名、网页等以及其他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四、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标示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内容清晰、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不得实施哄抬价格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七、不得实施串通涨价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协议、协商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八、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价格、竞争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诋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