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合法创业的其他自主创业人员
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20 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申请 30 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
最高不超过 3 年。
贷款贴息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 围、期限内全额贴息。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个人创 业担保贷款利息,一年期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 财政给予贴息。
反担保措施
省内各地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资产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 有价证券质押 (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
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稳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税收的自然人提供信用
创业人员 3 户以上互相联保。
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
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 (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 。
人才创业申请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 款,提供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
1.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 ( 2017 ) 》 ( 国统字〔2017〕213 号 ) 规定执行。
2.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 职职工人数 15%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或 1 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 95%以上的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2 年。
贷款贴息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 度在 300 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的 50%进行贴息;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300 万 元以内的贴息利率上限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执行,一年期 LPR-150BP 至贴息利率上限范围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反担保措施
资产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 宅等) ; 有价证券质押 (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
各地贷款评议委员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申请材料 (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项目需提供法人或占股 30%以上股东的相关证书或表彰) 。
企业营业执照、相关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与 1 年内新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 (按照“1 年内企业稳定就 业岗位达到 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微企业同等执行) 。
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
合伙创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
符合个人创业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贷款额度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 (组织) 创业 人数、经营项目、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 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 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贷款期限
最高不超过 3 年。
反担保措施
省内各地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资产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 有价证券质押 (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
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稳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税收的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 创业人员 3 户以上互相联保。
申请材料 (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2.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 业执照 ) ;
3.市场监督管理、 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
4.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 (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 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