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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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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23〕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各省属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省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级及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标奖励,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个档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标奖励,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指标奖励,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全日制硕士在校生总数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总数的70%给予支持。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江西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配指标奖励,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分为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

(三)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资助当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每年资助3万名,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高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分担区分生源地区:学生生源地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学生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学校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我省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参照国家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执行。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由省财政拨付各市县级财政部门、省属普通高校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政每年对各地各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地各校当年预算资金。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归口管理学生资助资金评审、发放等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并督促下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政策落实、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等工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各省属普通中专学校(技工院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7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2〕19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5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4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4〕4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3〕11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教〔2015〕3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7〕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17〕2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0〕21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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