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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 大余县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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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征收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大余县新城镇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我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

2022年6月1日起,明确了城居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4个档次,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政府补贴。参保对象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注意:当年已选择缴费档次并已缴费的不再更改,如需更改的可下一年度自行更改)

参保对象补缴2017年以前(含2017年)保险费,补缴标准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2018年以后年度补缴标准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特困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最低标准100元/年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各类“特殊群体”不能重复享受代缴政策。

三、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100元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缴费300-500元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60元基础上加5元,依次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90元,缴费6000元的补贴230元。(注意:中断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待遇享受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按规定缴费后,达到60周岁时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2023年71日起,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75,对65周岁至79周岁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181元,对80周岁以上的参保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87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另增加月基础养老金2%。(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累计总额÷139。达到60周岁时按规定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生。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

1.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死亡当月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0个月;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补助标准为1000元。遗属应在补助对象死亡后一个月内,携带火化证明到所在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注销登记,方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六、参保扩面

1、参保扩面的重点人员:年满46周岁以上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常退休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

2、鼓励引导参保人员缴纳高标准缴费档次,特别是临近退休人员缴纳4000元、5000元、6000元档次,增大个人账户总额,提高个人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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