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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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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经营者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现场核查日期: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


使用说明

一、本核查表适用于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的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时,应根据申请人申请的经营项目合理使用核查表,现场核查应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现场核查判定结果,在符合规定的项目内打“√”,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内打“×”,合理缺项的在项目内注明。

四、现场核查应记录核查时间,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核查表上签名。

五、该现场核查表共31项,其中关键项8项,重点项8项,一般项15项,“***”表示关键项(指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表示重点项(指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表示一般项。

六、项目中所涉要求,如餐饮单位部分不符合,应作为该项不符合。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项目

是否符合

1.人员管理

1.1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情形,无《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

1.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

2、管理制度

2.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及公示制度。

**

3、选址

3.1具有与经营方式、食品品种及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地址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畜禽屠宰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

4.场所结构、设置、布局

4.1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

4.2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划分区域,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

4.3配备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区分并做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

4.4小型中餐制售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小吃店、单一品种餐馆(包括单纯火锅、单纯烧烤)不少于6平方米;小型饮品店不得小于4平方米。

***

4.5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

5.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及水池

5.1地面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

5.2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5.3窗户装配严密,有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设施。

*

5.4天花板应平整,无破损、脱落。如涂覆和装修,应无毒、无异味。

*

5.5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或容器满足需要,与食品原料等清洗水池或容器分开,不交叉污染。设置1个以上结构密闭且易于清洁的保洁柜。

**

5.6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如制售的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的,可以不设原料清洗水池),各类水池或容器做好标识。

**

6、工具、用具

6.1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6.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具有合格证明。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的除外。

*

7、饮用水

7.1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接触成品的水,应加装净水设备或煮沸设备。

***

8、排烟通风

8.1烹调场所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

8.2烹调场所配置排风和附有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金属隔栅或网罩。

*

9、废弃物存放、处置

9.1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有盖子。与有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合同,做到日常日清。

*

10、原料贮存

10.1按照食品贮藏要求设置食品贮存设施。有存放架,保证食品隔墙、离地,通风、防潮,与非食品分开储存,冷藏、冷冻成品及半成品分开存放并做标识。

*

11、专间

11.1制售冷食类食品,设立制作专间。

***

11.2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11.3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

11.4专间内设独立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以及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操作台面、货架使用易于清洁的无毒无害材质。

*

11.5专间内废弃物容器为非手动开启式带盖的容器。

*

11.6专间入口处设置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

12、专用场所

12.1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冷食类食品中仅制作蔬果拼盘或者仅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

***

12.2专用操作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设有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

13、厕所

13.1厕所采用水冲式,设有效排气装置,在出口附近设洗手设施。

**

现场核查结果符合要求判定标准:

序号

项目

符合要求判定标准

1

无专间或专用场所,并且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餐饮

关键项不符合数0项,重点项不符合数2项,一般项不符合数≤5

2

无专间或专用场所,并且使用食品添加剂小餐饮

关键项不符合数0项,重点项不符合数3项,一般项不符合数≤5

3

有专间或专用场所,并且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小餐饮

关键项不符合数0项,重点项不符合数4项,一般项不符合数≤6

现场核查结果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不符合项目数

  现场核查结果:□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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