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3号 |
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大余县衣聚汇服装批发部 |
赵某文 |
给予大余县衣聚汇服装批发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3/8 |
大余县消防救援大队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营业大余县衣聚汇服装批发部;限期15日内缴纳罚款 |
|
2 |
余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4号 |
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大余县哈里城堡儿童主题乐园 |
刘某光 |
给予大余县哈里城堡儿童主题乐园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4/3/12 |
大余县消防救援大队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营业大余县衣聚汇服装批发部;限期15日内缴纳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