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余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大余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
用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0〕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及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决策部署,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为重点,对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建立健全保障农村建房合理用地工作机制,构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1.严格落实“八不准”相关规定。 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对2020年7月3日之后出现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止住增量。
2.强化动态巡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履行好宅基地管理的主责作用,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制度,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到全面履职、规范实施。各乡镇、村要确立自然资源执法巡查信息员,把信息员纳入自然资源执法平台统一管理,坚决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做到人员到位、不留死角、重点突出、核查准确,对发现的新增乱占耕地行为要在执法监管平台记录留痕,并及时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处置,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3.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紧紧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深入持续搞好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众号等线上线下方式,制作发布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公告通告、宣传标语、宣传视频等,以“八个不准”为重点,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构建全民监督机制,形成人人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同时设立违法举报电话,完善电话、网络、信访等举报渠道,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多措并举收集、发现违法线索。
(二)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局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合理保护农民建房等用地需求。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保障相关规定
(1)农民住宅用地计划指标单列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专项保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确定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依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年底报自然资源部核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2)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职责,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赣州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明确分户条件,引导合理分户,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制定完善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保障资格权,确保户有所居。认真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3)加强规划管控,落实批后监管。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村庄规划编制时,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新增宅基地选址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严禁切坡建房,严禁未批先建。在国土空间规划尚未审批的过渡期,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规模审批。
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巡查台账并于年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经县政府农转用审批的农民建房宗地进行监管,一年内开工建设比例不足80%的乡镇,扣减下年度农转用指标。
(4)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村庄规划,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积极引导拆旧建新及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耕地开垦力度,积极通过土地开发、增减挂、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复弃地复垦等多种途径新增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不得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当年因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在下一年度保障后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依法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进一步落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局内部联动联审制度,在政府网站、公众号及办公场所等主动公开、公示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强化宅基地管理,依法依规审批宅基地
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流程
(1)统计农村建房农转用需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年度农民住宅用地需求统计工作,并对“一户一宅”、村庄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进行审核,涉及占用林地的,各乡镇应先征求县林业局意见,取得同意占用林地建房的相关文件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初审。
(2)农民建设用地申请农转用条件初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现有住房状况、立户条件、旧宅处置方式、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把控申请资格条件关。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报乡镇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通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农转用审核。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宗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避让地质灾害、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及乡镇政府不予受理。
(3)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依据初审结果,各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汇总后,行文至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查。
(4)主管局出具审查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用地申请审核后,联合出具审查意见及“一书三方案”呈报县政府批准。
(5)办理农民建房审批。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农户依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局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履行职责,将农村建房管理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二)强化协调联动。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加强与县委、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的协作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衔接,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努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强化执纪问责。对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组织、监管不力,对相关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的,或存在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涉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参与、组织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要依纪依法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附件:1.关于要求对乡镇年度第 批次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审核请示
2.关于大余县年度第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附件1
关于要求对 乡镇 年度第 批次村庄建设
用地进行审核的请示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和规范我乡镇村庄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我镇拟申请将 等 个村集体土地 公顷,其中农用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园地 公顷,林地 公顷,其它农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村庄规划、不占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已避让地质灾害,无信访和违法用地问题,且该批次占用林地的,已经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现申请使用 年度大余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计划,用于村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用地情况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附件:1.县林业局同意占用林地建房证明材料
2. 乡镇 年度第 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申请明细表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2
关于 年度第 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大余县人民政府:
依据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申请大余县
年度第 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 公顷,其中:农用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园地 公顷,林地 公顷,其它农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该批次用地规划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涉及 村、 村等 个行政村的 户农户。该批次用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符合村庄规划、不占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拟安排使用 年度大余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计划。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已在 中给予落实,补充了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已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核销,确认信息编号为 。
经审查,该批次用地地类和面积准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村庄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占补平衡已经落实,无信访和违法用地问题。申请用地情况真实,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请予审查。
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大余县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呈 报 材 料“一 书 三 方 案”
(大余县 年度第 批次村庄建设用地)
编制机关(公章):大余县自然资源局、大余县农业农村局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大余县 年度第 批次村庄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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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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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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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权属 地类 |
合计 |
使用国有土地 |
征收集体土地 |
使用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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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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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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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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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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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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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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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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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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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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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功能分区名称 |
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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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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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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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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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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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类 |
转用面积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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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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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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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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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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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情况 |
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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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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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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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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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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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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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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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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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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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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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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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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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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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划 |
符合规划 |
规划级别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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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调整规划 |
不需要调整规划 |
规划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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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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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划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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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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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市、县级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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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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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当年计划指标的,应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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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
大余县 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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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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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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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
大余县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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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大余县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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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
义务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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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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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补充耕地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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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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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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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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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充情况 |
已补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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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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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水田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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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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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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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
所在乡(镇)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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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水田规模 |
所在乡(镇)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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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
所在乡(镇)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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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印发
原文下载:《余府办字〔2020〕71号关于印发大余县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