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服务公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5年1月24日)

访问量:
附件1
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5年 1 月24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外交部门        
  中央立项 1 认证费(含加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经外交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申请领事认证的当事人 详见文件。
  中央立项 2 签证费    
      (1)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申请人(公务) 详见文件。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地方单位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申请人(公务) 详见文件。
  中央立项 3 驻外使领馆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公境外〔1992〕898号,公通字〔1996〕89号 我国驻外使领馆 申请护照、旅行证等证件以及办理公证、婚姻登记、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当事人 详见文件。
教育部门        
  中央立项 4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赣教发〔2018〕12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详见当地文件。 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给予全免;
  中央立项 5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赣发改价管〔2023〕4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1.2023年秋季新生入学学费标准:
县域公办普通高中学费550元/生/学期,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600元/生/学期;
2.住宿费标准:
省会城市: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20元;公寓式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20元;
设区市: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00元;公寓式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200元;
县(乡、镇):普通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80元;公寓式住宿费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180元;
  中央立项 6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1997〕90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赣发改价管〔2024〕655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一、普通中专。(1)学费。2024年秋季新生:文科类1600元/生/学年(单位下同,略)、理工医类2500元、体育艺术类(表演类)4000元、体育艺术类(非表演类)3000元。(2)住宿费。一般学生宿舍,每生每年400元;公寓式管理的学生宿舍,每生每年600元。以上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为最高限额,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职业高中。(1)学费。1.2024年秋季新生:文科类1050元、理工医类1350元、体育艺术类(表演类)1900元、体育艺术类(非表演类)1550元。2.2027年秋季新生:文科类1250元、理工医类1850元、体育艺术类(表演类)2950元、体育艺术类(非表演类)2250元。3.2030年秋季新生:文科类1600元、理工医类2500元、体育艺术类(表演类)4000元、体育艺术类(非表演类)3000元。(2)住宿费。区分一般学生宿舍和普通学生宿舍,具体标准由地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及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 7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赣价行字〔1997〕71号,赣价行字〔1998〕27号,赣教计字〔2000〕15号,赣财综字〔2000〕41号,赣价费字〔2000〕106号,赣教计字〔2000〕274号,赣价费字〔2001〕12号,赣教计字〔2001〕147号,赣教计字〔2001〕148号,赣教计字〔2001〕190号,赣教计字〔2001〕225号,赣教计字〔2002〕146号,赣计收费字〔2002〕58号,赣计收费字〔2002〕442号,赣计收费字〔2002〕611号,赣计收费字〔2002〕648号,赣计收费字〔2002〕694号,赣计收费字〔2002〕765号,赣计收费字〔2002〕766号,赣计收费字〔2002〕807号,赣计收费字〔2002〕946号,赣计收费字〔2002〕988号,赣计收费字〔2002〕1018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4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5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6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7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8号,赣计收费字〔2002〕1349号,赣计收费字〔2003〕54号,赣计收费字〔2003〕270号,赣计收费字〔2003〕437号,赣计收费字〔2003〕507号,赣计收费字〔2003〕67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9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6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6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89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89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8号,赣教计字〔2004〕488号,赣教计字〔2004〕6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8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80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9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98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126号,赣教计字〔2006〕14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2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6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8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009号,赣财综字〔2007〕5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60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6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175号,赣发改收费字〔2007〕117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3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5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9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76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8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9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4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19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1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21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630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一、学费
(一)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院校: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5000元,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公办普通高校(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的专科)):1.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明确每生每学年本科学费具体标准:文科(文史哲)类专业:3650元;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3880元;理工(I)类专业:4120元;理工(II)体育类专业:4350元;医学类专业:4350元;艺术类专业:8000元;农林类专业:3410元。2.给予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高校本科专业学费一定的上浮比例,其中,具有博士培养资格的高校本科专业学费可在以上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具有硕士培养资格的高校本科专业学费可在以上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3.南昌大学:文科(文史哲)类专业:4650元;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4950元;理工(I)类专业:5250元;理工(II)体育类专业:5550元;医学类专业:5550元;艺术类专业:12000元;农林类专业:4350元。4.所有高等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的专科)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参照以上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下浮10%。
(三)公办高校研究生学费标准
1.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为8000元;学术型学位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为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2.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有关高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合理制定后,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研究生学费的制定,参照执行。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的,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收费政策。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由学校以合理补偿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财政拨款、经济发展水平和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区别不同办学层次、专业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水平,制定差异化的学费标准,严禁学费标准明显偏离办学成本。
(五)自费来内地/大陆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内地/大陆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的收费政策制定,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六)其余类型(如独立学院学费、专升本学费、软件类专业学费、全日制本科双学位学费、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本科学分制学费)高等学校学费,详见有关文件。
详见文件。
中央立项 7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赣发改收费字〔2011〕176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99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99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04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48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4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55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6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74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9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96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1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10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10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0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73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24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81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43号,赣发改收费〔2013〕17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50号,赣发改收费〔2013〕251号,赣发改收费〔2013〕318号,赣发改收费〔2013〕319号,赣发改收费〔2013〕320号,赣发改收费〔2013〕475号,赣发改收费〔2013〕55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6号,赣发改收费〔2013〕727号,赣发改收费〔2013〕7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95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991号,赣发改收费〔2013〕1075号,赣财综〔2014〕41号,赣发改收费〔2014〕58号,赣发改收费〔2014〕24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4〕241号,赣发改收费〔2014〕367号,赣发改收费〔2014〕373号,赣发改收费〔2014〕510号,赣发改收费〔2014〕915号,赣发改收费〔2014〕1197号,赣发改收费〔2014〕1198号,赣发改收费〔2014〕129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党校字〔2015〕7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53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70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79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4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5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5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98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4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5〕1050号,赣府厅字〔2016〕5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24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24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41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51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52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66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74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9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100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6〕1115号, 二、住宿费标准:400-1200元/生·学年,按教财〔2003〕4号和赣教计字〔2002〕14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委托培训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收费(博士研究生)12000元/年,委托培训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收费(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
四、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二)电大:1.本科:注册建档费:报名时按生180元(含上交中央电大100元)一次性收取,用于学生报名、人学前的测试、注册建档等开支;学费(含考试费):每生每学分80元。2.专科:注册建档费:报名时按每生180元(含上交中央电大100元)一次性收取,用于学生报名、人学前的测试、注册建档等开支;学费(含考试费):每生每学分55元。
7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赣发改收费字〔2016〕15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570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62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64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3号,赣发改收费〔2017〕97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102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1026号,赣发改收费〔2018〕217号,赣发改收费〔2018〕465号,赣发改收费〔2018〕510号,赣发改收费〔2018〕532号、533号、620号、659号、831号、944号、1036号、1037号、1226号、1124号,赣发改收费〔2019〕85号、184号、510号、629号、659号、713号、718号,赣发改价管〔2020〕385号、555号、962号、1050号,赣发改价管〔2021〕507号、559号、864号、951号,赣发改价管〔2022〕037号、334号、676号、945号、1070号,赣发改价管规〔2022〕15号,赣发改价管〔2023〕462号,赣发改价管〔2023〕660号,赣发改价管〔2023〕726号,赣发改价管〔2024〕659号
  中央立项  8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 国家开放大学 国家开放大学学员 详见文件。
省级立项 9 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招生录取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赣价费字〔1993〕88号,赣价费字〔2001〕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财综〔2015〕34号 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 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学生 1.成人高校招生录取费:65元/人(该项费用由成人招生学校支付,学校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的自费生、委培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包括函授、夜大学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校)招生录取费50元/人。
2.普通高校、中专、高等职业学校材料打印费按30元/人(由各录取院校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任何院校不得将此项费用转嫁给学生)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10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441号 公安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赣财综〔2004〕59号 公安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赣财非税〔2018〕2号 公安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公办〔2022〕136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价费字〔2001〕1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公安部门 需要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补发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每次2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三个月一次有效)、80元(一年多次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公告2021年第22号),自2021年6月10日起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54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60元/张;3.签注费: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赣财税〔2020〕33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9〕1133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3个月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200元/证,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通行证)200元/证。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公安部门
      ①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补领、损坏补领户口簿5元/本;公共户口页1元/页 根据财综〔2012〕97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②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补领、损坏补领户口准迁证、迁移证6元/证
根据财综〔2012〕97号,免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 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①号牌(含临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③号牌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中央立项 11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赣价费字〔1994〕048号,赣计收费字〔2003〕337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的签证的外国公民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中央立项 12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办〔2022〕136号 公安部门 申请人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省级立项 13 养犬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依据江西省人大批准南昌市人大通过的《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南昌市公安机关) 养犬的单位和居(村)民 每只犬第一年为300元,以后每年度为200元; 根据《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有关单位养军警用犬、科研用犬,免收管理费;养绝育犬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减半收取管理费。
民政部门        
  中央立项 14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处(所)、殡葬服务单位)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收费项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殡葬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定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价格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对享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农村低保户)的城乡困难群众,其三项基本服务收费应下浮20%;未满12周岁(含)的遗体减半收费;经公安部门确定为无名、无主遗体的收殓、冷藏、接运、火化等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列支。火化证明、骨灰安葬证等证的工本费列入殡仪馆服务和公墓管理成本,不得向殡葬用户另收工本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立项 15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人社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人 一、评审费
1.高级:
(1)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评委会,每人30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3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事局30元。
(2)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评委会,每人350元。其中:评委会的评审费用为28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70元(其中:省人事厅40元,申报单位30元;对于设区市上报的材料,省人事厅20元,设区市人事局20元,县人事局30元)。
2.中级每人15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125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的费用25元(属于设区市评审的材料,设区市人事局10元,县人事局15元)。
3.初级每人80元。其中:评委会用于评审的费用为70元,各级人事(职称)部门用于资格审查等费用10元。
二、答辩费高级每人100元。
省级立项 16 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招生录取费、学费、住宿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价费字〔2001〕72号,赣财综字〔2000〕38号,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8〕545号、赣发改价管〔2024〕655号 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 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学生 一、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录取学校交纳,不得转嫁给学生)每人60元;
二、技工学校收费(除高级技工学校外):
1.报名考试费:每生30元;
2.学费:(1)2024年秋季新生:文科类1600元、理工医类2100元。(2)2027年秋季新生:文科类1600元、理工医类2300元。(3)2030年秋季新生:文科类1600元、理工医类2500元。
3.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
三、高级技工学校收费(仅适用于高级技工学校招收的高级技工生及经省人社厅批准的其他技工学校招收的高级技工班):
1.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
2.学费:2024年秋季新生:文科类2900元、理工医类3300元。
3.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
四、公办技师学院收费:
1.报名考试费: 100元/生;
2.学费:2024年秋季新生:文科类4600元、理工医类4900元。
3.住宿费。根据宿舍的不同设施标准,普通学生宿舍为8人间500元/生·学年、6人间600元/生·学年、10人间400元/生·学年;公寓式为6人间600元/生·学年、4人及以下1000元/生·学年。(技师学院招收的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按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4.各校可根据专业特点及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突破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下适当下调。技师学院招收的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按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省级立项 17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 人社部门 社会保障卡领取者 1.初次领用社会保障卡时免收工本费,对遗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要求补(换)卡的持卡人按每张32元的标准收取。
2.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免交工本费,按10元/张标准收取押金。临时社会保障卡完好无损退卡时应退还押金,临时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毁的押金将不予退还。
 
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18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19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20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根据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中央立项 21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22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中央立项 23 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赣税发〔2021〕96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向城镇处理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和低保待遇的家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中央立项 2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部门        
  中央立项 25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财务字〔2018〕65号,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赣交规字〔2024〕9号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等文件。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省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详见赣交规字〔2024〕9号。
  中央立项 26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4号 交通部门(长江海事局) 长江干线船舶(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区域移动泊位实行强制引航或移泊的船舶) 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区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行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引航费标准为0.416-3.224元/净吨;移泊费标准为0.232元/净吨)。
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32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80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免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央立项 27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格〔2000〕1015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8〕419号,赣发改收费〔2019〕54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按实际使用频段区分全国区域、省级区域和地市级区域实行差异化标准。
1.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0万元/兆赫/年。
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0.5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 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5.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县级台5000元/套节目;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100元/每套节目。
6.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站/MHz(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站/MHz(发射);
7.卫星通信系统: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其中: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按500元/MHz/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向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8.其他1000MHz以下的固定无线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台;其他1000MHz以下的移动无线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台
9.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250元/基站/频点,MMDS站300元/站/兆赫,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75元/站,对卫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10.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 频段)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11.无线数据传输系统(223-235MHz 频段)收费标准:1000 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800 元/频点/基站。
12.无线接入系统收费标准:1.8-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3.5GHz频段:1000元/频点/基站。
13.扩频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4GHz、5.8GHz频段):40元/MHz/基站。
1.根据计价费〔1998〕218号,(1)下列电台(非从事经营活动)免收频率占用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安、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试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务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2)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按50%减缴。
2.根据计价格〔2000〕1015号,对全国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对全国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站面向社会开展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设置使用的天气警报系统专用电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50%的频率占用费;全国气象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诚信经营活动设置使用的电台(寻呼台),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全额频率占用费。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
4.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5.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6.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1)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3)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中央立项 28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固定电话网码号收费标准为:局号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3位短号为210万元/年/号;4位短号为60万元/年/号;5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2.4万元/年/号;6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0.24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号。
1.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110匪警电话;(二)119火灾报警电话;(三)120急救服务电话;(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2.根据信部联清[2005]401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的下列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党政机关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二)国防、军事、战备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三)公安、安全、武警等特殊部门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专通局
省级立项 29 党政专用电话资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发改收费〔2011〕2610号 江西省专用通信局 使用党政专用通信网络传输线路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1)装移机工料费:可向使用单位收取装移机工料费(装移机工料费是指将“红机”电话自专用通信分线盒接入用户室内所需的工费和材料费);需要专设线路的按实际耗费收取工费和材料费。
(2)固定电话月使用费(包月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号每月120元。
(3)长途通话费和电视电话会议费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资费标准执行。
十一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30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十二 农业农村部门        
  中央立项 31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取得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1)田间试验费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农药实(试)验费收费标准,田间试验由每小区120-400 元降为每小区60-200 元;
        (2)残留试验费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15000-17500元。 1.根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2.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由30000-35000 元降为15000-17500 元;
        (3)药效试验费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药效示范试验由每个试验点1500-1800 元降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中央立项 3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
1.海洋渔业资源费,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按其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1%-3%的幅度内确定;
2.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该品种的平均年总产值3%至5%的幅度内确定。
1.受益单位或个人确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事故,要求减免本年度渔业资源费的,应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场)签署意见,报县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渔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财税〔2014〕10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十三 林业和草原部门
中央立项 33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本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十四 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34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价管〔2021〕1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18 元/支,其中包含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
  中央立项 34 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50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省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3500/例;设区市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例。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设区市或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综〔2008〕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2312号,赣财非税字〔2016〕10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6000元/病例。
中央立项 36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6元/剂次。
省级立项 37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税〔2021〕35号、赣医保字〔2022〕15号,赣医保字〔2023〕4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参加核酸检测的个人 自2023年2月7日起,单人单次核酸检测费:不含检测试剂1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13元/人次;核酸混采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3元/人次。
十五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3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800—2000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20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9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市,16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3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计费;经济发达镇,8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计费。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六 法院        
  中央立项 39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十七 知识产权部门        
  中央立项 40 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号,赣发改收费〔2015〕1136号,赣财非税〔2017〕5号,赣发改收费〔2019〕544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 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根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每件800元降为600元;
2.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将商标注册费标准降低50%;
3.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 元降为150 元。(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受理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网上申请: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纸质申请:250元
网上申请:225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     纸质申请:750元
网上申请:675元
      (7)变更费     纸质申请:150元
网上申请:0元
      (8)出具商标证明费     纸质申请:50元
网上申请:45元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1500元
网上申请:1350元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1500元
网上申请:1350元
      (11)商标异议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12)撤销商标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纸质申请:150元
网上申请:135元
  中央立项 41 专利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24〕23号,发改价格〔2024〕1156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财非税〔2018〕4号,赣财非税〔2019〕8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执行。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1.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申请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 项起每项加收1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 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3.公布印刷费50元;
4.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元。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元;
2.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1.专利登记费:0元;
2.公告印刷费:0元;
3.年费:(1)发明专利:1—3 年(每年) 900元、4—6 年(每年) 1200元、7—9 年(每年) 2000元、10—12 年(每年) 4000元、13—15 年(每年) 6000元、16—20 年(每年) 8000元;(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 年(每年) 600元、4—5 年(每年) 900元、6—8 年(每年) 1200元、9—10 年(每年) 2000元;
4.年费滞纳金: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1.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2.根据财税〔2024〕23号,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1.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2.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1.著录事项变更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0元;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2400、外观设计专利2400;
3.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3000、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
1.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2.根据财税〔2024〕23号,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⑦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200元/件。
     ⑧专利权补偿期年费 8000元/件/年,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2)PCT专利申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发改价格〔2024〕1156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财非税〔2018〕4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 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传送费0元;
2.检索费2100元,附加检索费2100;
3.优先权文件费150元;
4.初步审查费1500元;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元。
5.单一性异议费200元;
6.副本复制费(每页)2元;
7.后提交费200元;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9.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宽限费1000元;
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300元、实审阶段1200元;
单一性恢复费900元;
优先权恢复费1000元;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4)单独指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22〕13号,发改价格〔2022〕465号,财税〔2024〕23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通过《海牙协定》指定我国的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的相关申请人 单独指定费分三期收取:第一期(1—5年)4100元,第二期(6—10年)7600元,第三期(11—15年)15000元。 1.根据财税〔2024〕23号,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
  中央立项 4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布图设计登记费由每件2000元降为每件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由每件2000元降为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由每件每次100 元降为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由每件每次300元降为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15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150元。
        (1)布图设计登记费     每件1000元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每件1000元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每件每次50元
        (4)延长期限请求费     每件每次150元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每件500元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每件150元
        (7)报酬裁决费     每件150元
十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立项 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9〕712号,赣发改价管〔2021〕767号,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省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申请人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
一、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费:
(一)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4元/米;
(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费:7元/米(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空视图现场测绘与绘制、测厚、渗透探伤、磁粉探伤、超声波检测与缺陷定量、硬度测定、金相组织检验<现场>、有限元计算、强度校核、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
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费:被监检产品出厂价的0.5%;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一)图纸资料审查费:锅炉图纸资料审查分蒸发量、产品设计、安装修理或改造施工资料等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压力容器图纸资料审查分压力容器的P.V值、产品设计、安装修理或改造施工资料等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二)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和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四)液化气体运输槽罐和贮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六)气瓶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七)球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八)液化气体运输槽罐和贮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九)证件发放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无损探伤检测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一)理化试验、金相分析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创优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四)锅炉水质分析、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六)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监督检验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七)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1.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均为每立方米85元(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煤油渗漏试验、盛水试验<充水试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无损检测、测厚、通气阀试验、附件检查、硬度测试等)。 2.安装监检、定期检验单台检测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3.常压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检验另加收40%的清洗、置换、中和等费用。
(十八)低温容器、低温罐车检验费:1.低温容器定期检验收费:V≤5m3,2148;5m330m3,4801。2.低温罐车全面检验收费:V≤5m3,2400;5m330m3,6968。3.低温罐车年度检验收费:V≤5m3,16400;5m330m3,5851。(单位:元/台,V即容积)
(十九)医用高压氧舱检验:1.安装监检:婴儿舱,1000元/台(套);1-2人舱,2500元/台(套);4-6人舱,4000元/台(套);8人舱,7500元/台(套);10-12人舱,12500元/台(套);14-16人舱及以上,15000元/台(套);2.定期监检:婴儿舱,1000元/台(套);1-2人舱,1500元/台(套);4-6人舱,3500元/台(套);8人舱,6000元/台(套);10-12人舱,10000元/台(套);14-16人舱及以上,12000元/台(套);
(二十)电站锅炉检验费: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按锅炉工程造价的1%收取;2.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1%收取;3.锅炉定期检验,按锅炉原价的1%收取。注:锅炉工程造价含锅炉本体及其所属设备(包括汽水系统、燃烧设备、钢架、平台、扶梯、看火门、检验门)的安装费用。②锅炉原价指锅炉出厂价格。
(二十一)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收费:1.声发射检测收费标准(单位:容积(m/3)), V<200,5000 元/台;200≤V<400, 10000 元/台;400≤V<1000,25000 元/台; 1000≤V<2000 ,40000 元/台;V≥2000,60000 元/台;注:①上表为一类压力容器定期包括在线检验收费;二类压力容器收费标准为表中的1.5倍;二类压力容器收费标准为表中的2倍。②声发射检测需要缺陷评定的在声发射单项检测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费用再加收1倍。③单次声发射检测收费最少为5000元。2.磁记忆检测收费标准:磁记忆检测,30元/米。注:①现场工作位置离地面大于3米小于7米时加收30%;大于7米时加收50%的高空费。②单项磁记忆检测收费最少为1000元。
(二十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1.燃料化验费,1600元/次;流量计量,800元/次;蒸汽压力,300元/次;给水压力,300元/次;排烟温度,500元/次;进水温度,200元/次;表面温度,200元/次;进风温度,800元/次;烟气成分,1000元/次;燃料计量取样,800元/次;锅炉介质取样分析,1100元/次;说明:1、上表中收费单价计算是按照额定蒸发量D=1t/h(或额定热功率0.7mw)的锅炉计算的。锅炉按额定蒸发量划分A、B、C、D、E、F、G七个档次,对于其它蒸发量的锅炉,则按照上表分项目的收费单价、项目次数计算后,再求和后乘以下列相应收费系数来计算总费用;2、试验项目随锅炉蒸发量D的增大而增多,取样次数也随之加大;试验的工作范围增大,难度也随之增大。因此将收费分为以下7个档次:A、D≤1T/h;B、1 T/h<D≤2 T/h;C、2 T/h<D≤4 T/h;D、4 T/h<D≤6 T/h;E、6 T/h<D≤10T/h;F、10 T/h<D≤15 T/h;G、15 T/h<D≤25 T/h。3、收费系数,A档的收费系数为1.0,B档的收费系数为1.3,C档的收费系数为1.6,D档的收费系数为1.9,E档的收费系数为2.2,F档的收费系数为2.5,G档的收费系数为2.8。4.若锅炉容量 D≥25T/h或个别试验的项目超过了上述范围,参考上述标准双方另行商议。
(二十三)车用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1)车用CNG缠绕气瓶80升以下(不含80升)为180元/只;80升以上为220元/只。(2)车用CNG钢制气瓶80升以下(不含80升)为210元/只;80升以上为250元/只。CNG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主要包括抽残液置换、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无损检测(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校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抽真空或充氮置换等。CNG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提供气瓶拆装服务的,可以收取气瓶拆装费20元/只。检验CNG气瓶发生零配件更换的,零配件销售价格可按不高于实际进价加收10%的综合差率计算。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收留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费用;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经过报废处理后,经用户要求交还用户的,可按气瓶检验费标准的20%向用户收取废瓶处理费用。凡减少检验项目的,按20元/项相应扣除定期检验费用。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一)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详见赣价行字〔1996〕62号;
(二)电梯检测费:
1.定期检验:(1)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按电梯所在楼房总层数计算,6层(含6层)以下的,420元/台;7层至12层的,600元/台;13层至24层的,800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1000元/台;(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收费:540元/台;(3)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收费:360元/台;(4)复检收费:各类电梯因定期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45%收取复检费;(5)定期检验周期。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电梯规定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监督检验:(1)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收费:按电梯总造价的2%收取;(2)对电梯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修理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厂内运输车辆检验:详见赣价行字〔1996〕62号;
(四)特种设备出厂产品检验检测费 :起重机械类、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出厂产品产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按产品出厂价的0.6%收取。(单位:台)
5.游艺设备安全性能的验收检测收费:按其造价的1%收取;
说明:1.特种设备起重类检测周期为2年,电梯类和厂内运输车辆等检测周期为1年;2.厂内运输车辆只限于厂内使用的专用车辆;3.特种设备新安装或新设备使用前的检测收费按各表所列收费标准加收25%;4.新安装设备验收检测收费用户单位按标准缴纳,若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复检费由安装单位按标准的50%缴纳,若仍不合格可继续向安装单位酌情收取检验费。

1.根据赣财综〔2010〕87号,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2.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新增容器(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收费、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低温容器、低温罐车定期检验收费,医用高压氧舱收费,电站锅炉检验收费,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项目收费)的检验,减收50%的检验费。
十九 民航部门        
  中央立项 44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立项 45 适航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适航审查费包括:型号合格审查费、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费、适航检查费、特许飞行审查费、维修许可审查费、国际合作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3214号公布的《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 体育部门        
  中央立项 46 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7号,价费字〔1992〕207号 中国登山协会 在中国境内攀登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的外国人(外国团体) 由国家体育总局参照国内外惯例制定,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
二十一 药品监管部门        
  中央立项 47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15〕51号,赣发改收费〔2020〕73号,赣发改价管〔2023〕670号 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药材)的,按照一个药品(药材)收取药品注册费0.20万元。
2.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在境内相应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境内外检查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差额。
3.港、澳、台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按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执行。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新药注册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新药(含参照新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临床试验注册、生产注册)申请人 临床试验:境内生产19.2万元;境外生产37.6万元。
生产/上市:境内生产43.2万元;境外生产59.39万元。
1.根据财税〔2015〕2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免收新药注册费:(1)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2)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3)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
      (2)仿制药注册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仿制药(含参照仿制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生产注册、需要临床试验的生产注册)申请人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境内生产18.36万元;境外生产36.76万元。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境内生产31.8万元;境外生产50.2万元。
      (3)补充申请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国家:无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境外生产0.96万元。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9.96万元,境外生产28.36万元。
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的申请事项,不收取注册费。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已按规定免收临床试验注册费的创新药,在临床试验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免收注册费。
      (4)再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境内生产(江西省)1.195万元/品种;境外生产22.72万元/品种。
注:五年一次。药品注册费按每个原料药或制剂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规格,按相应类别加收20%。
      (5)加急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中央立项 48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15〕51号,赣发改收费〔2020〕73号,赣发改价管〔2023〕670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与备案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与备案办法》确定的注册单位计收。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首次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第二类:境内:3.8272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21.09万元。
第三类:境内:15.36万元;进口:30.88万元。
1.根据财税〔2015〕2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小微企业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注册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后,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

      (2)变更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类:境内:1.602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4.2万元。
第三类:境内:5.04万元;进口:5.04万元。
      (3)延续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类:境内:1.587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4.08万元。
第三类:境内:4.08万元;进口:4.08万元。
注:五年一次。
      (4)临床试验申请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32万元
      (5)加急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二十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央立项 49 银行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银保监部门 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2022年标准: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机构监管费率×风险调整系数。机构监管费率为0.05%;风险调整系数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外国银行分行按营运资本、费率和风险调整系数计算机构监管费。)
(2)业务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2022年标准: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2022年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0.0348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0.024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0.016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0.0081‰,15万亿元以上部分不缴纳。业务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和机构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相同。)
(3)备注: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不包括表外列示的信托资产和委托资产)。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应缴纳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境内标准计算缴纳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根据财税〔2015〕21号,对下列被监管单位免收银行业监管费:(一)政策性银行。(二)尚未实施商业化改革,仍主要承担政策性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商业化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二年起不再免收银行业监管费。(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社区资金互助社和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在农业银行单独编制三农事业部资产负债表、单独配置三农事业部资本的基础上,对农业银行拨付三农事业部的运营资金免收机构监管费,对三农事业部免收业务监管费。(五)西藏银行。(六)持续经营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
中央立项 50 保险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2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银保监部门 (1)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
(2)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按当年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其上年末营运资金(新设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定额收取。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2022年标准: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缴纳,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缴纳。)
2.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按其上年自留保费一定比例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其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取。(2022年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缴纳;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缴纳;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缴纳。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含增值税)。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4‰收取。(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缴纳。)
(3)备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包括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自留保费、销售额、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根据财税〔2015〕21号,对下列情形减免保险业监管费:(1)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2)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4)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二十三 证监会        
  中央立项 51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证监会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1.机构监管费: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具体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2.业务监管费:对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
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业务监管费
二十四 仲裁部门        
  中央立项 52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赣办字〔2019〕31号 各级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1.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按8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3%交纳。
2.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
二十五 红十字会        
  中央立项 53 造血干细胞配型费 财税〔2016〕115号,发改价格〔2016〕2492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所属中华骨髓库 申请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的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 中华红十字会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十六 相关行政机关
中央立项 54 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赣财税〔2021〕1号 各级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二十七 老干
省级立项 55 老年大学教材、资料费 缴入地方国库 赣财综字〔1997〕109号,赣价行字〔1997〕58号,赣财税〔2020〕4号 各市、县(区)老干部工作部门直属的老年大学(学校) 老年大学学员 以实际成本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二十八 相关部门        
    56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详见《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详见《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1.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在财政部公布的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上新增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标注★为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他为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3.本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所公布的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因政策可能变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按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
江西省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5年124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①号牌(含临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③号牌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拖拉机)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根据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中央立项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中央立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交通运输部门        
  中央立项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财务字〔2018〕65号,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赣交规字〔2024〕9号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等文件。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省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详见赣交规字〔2024〕9号。
  中央立项 9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4号 交通部门(长江海事局) 长江干线船舶(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区域移动泊位实行强制引航或移泊的船舶) 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区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行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引航费标准为0.416-3.224元/净吨;移泊费标准为0.232元/净吨)。
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32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80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免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央立项 1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格〔2000〕1015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8〕419号,赣发改收费〔2019〕54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按实际使用频段区分全国区域、省级区域和地市级区域实行差异化标准。
1.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0万元/兆赫/年。
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0.5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 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5.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县级台5000元/套节目;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100元/每套节目。
6.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站/MHz(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站/MHz(发射);
7.卫星通信系统: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其中: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按500元/MHz/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向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8.其他1000MHz以下的固定无线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台;其他1000MHz以下的移动无线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台
9.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250元/基站/频点,MMDS站300元/站/兆赫,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75元/站,对卫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10.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 频段)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11.无线数据传输系统(223-235MHz 频段)收费标准:1000 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800 元/频点/基站。
12.无线接入系统收费标准:1.8-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3.5GHz频段:1000元/频点/基站。
13.扩频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4GHz、5.8GHz频段):40元/MHz/基站。
1.根据计价费〔1998〕218号,(1)下列电台(非从事经营活动)免收频率占用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安、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试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务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2)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按50%减缴。
2.根据计价格〔2000〕1015号,对全国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对全国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站面向社会开展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设置使用的天气警报系统专用电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50%的频率占用费;全国气象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诚信经营活动设置使用的电台(寻呼台),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全额频率占用费。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
4.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5.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6.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1)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3)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中央立项 11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固定电话网码号收费标准为:局号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3位短号为210万元/年/号;4位短号为60万元/年/号;5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2.4万元/年/号;6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0.24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号。
1.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110匪警电话;(二)119火灾报警电话;(三)120急救服务电话;(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2.根据信部联清[2005]401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的下列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党政机关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二)国防、军事、战备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三)公安、安全、武警等特殊部门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12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所在地税务机关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农业农村部门        
  中央立项 13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取得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1)田间试验费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农药实(试)验费收费标准,田间试验由每小区120-400 元降为每小区60-200 元;
        (2)残留试验费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15000-17500元。 1.根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2.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由30000-35000 元降为15000-17500 元;
        (3)药效试验费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药效示范试验由每个试验点1500-1800 元降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中央立项 14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
1.海洋渔业资源费,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按其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1%-3%的幅度内确定;
2.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该品种的平均年总产值3%至5%的幅度内确定。
1.受益单位或个人确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事故,要求减免本年度渔业资源费的,应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场)签署意见,报县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渔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财税〔2014〕10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林业草原部门
  中央立项 15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本省暂未征收该项目。
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16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6元/剂次。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1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800—2000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20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9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市,16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3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计费;经济发达镇,8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计费。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 法院        
  中央立项 18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十二 知识产权部门        
  中央立项 19 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号,赣发改收费〔2015〕1136号,赣财非税〔2017〕5号,赣发改收费〔2019〕544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 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根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每件800元降为600元;
2.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将商标注册费标准降低50%;
3.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 元降为150 元。(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受理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网上申请: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纸质申请:250元
网上申请:225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     纸质申请:750元
网上申请:675元
      (7)变更费     纸质申请:150元
网上申请:0元
      (8)出具商标证明费     纸质申请:50元
网上申请:45元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1500元
网上申请:1350元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纸质申请:1500元
网上申请:1350元
      (11)商标异议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12)撤销商标费     纸质申请:500元
网上申请:450元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纸质申请:150元
网上申请:135元
  中央立项 20 专利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24〕23号,发改价格〔2024〕1156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财非税〔2018〕4号,赣财非税〔2019〕8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执行。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1.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2.申请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 项起每项加收1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 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3.公布印刷费50元;
4.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元。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元;
2.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1.专利登记费:0元;
2.公告印刷费:0元;
3.年费:(1)发明专利:1—3 年(每年) 900元、4—6 年(每年) 1200元、7—9 年(每年) 2000元、10—12 年(每年) 4000元、13—15 年(每年) 6000元、16—20 年(每年) 8000元;(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 年(每年) 600元、4—5 年(每年) 900元、6—8 年(每年) 1200元、9—10 年(每年) 2000元;
4.年费滞纳金: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1.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2.根据财税〔2024〕23号,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1.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2.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1.著录事项变更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0元;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2400、外观设计专利2400;
3.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3000、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
1.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2.根据财税〔2024〕23号,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⑦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 200元/件。
     ⑧专利权补偿期年费 8000元/件/年,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2)PCT专利申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发改价格〔2024〕1156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财非税〔2018〕4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 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传送费0元;
2.检索费2100元,附加检索费2100;
3.优先权文件费150元;
4.初步审查费1500元;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元。
5.单一性异议费200元;
6.副本复制费(每页)2元;
7.后提交费200元;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9.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宽限费1000元;
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300元、实审阶段1200元;
单一性恢复费900元;
优先权恢复费1000元;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4)单独指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22〕13号,发改价格〔2022〕465号,财税〔2024〕23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通过《海牙协定》指定我国的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的相关申请人 单独指定费分三期收取:第一期(1—5年)4100元,第二期(6—10年)7600元,第三期(11—15年)15000元。 1.根据财税〔2024〕23号,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的规定进行减缴。
  中央立项 2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布图设计登记费由每件2000元降为每件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由每件2000元降为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由每件每次100 元降为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由每件每次300元降为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15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150元。
        (1)布图设计登记费     每件1000元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每件1000元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每件每次50元
        (4)延长期限请求费     每件每次150元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每件500元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每件150元
        (7)报酬裁决费     每件150元
十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立项 2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9〕712号,赣发改价管〔2021〕767号,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省市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申请人 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压力管道检验、进出口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安全阀校验、电梯
一、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费:
(一)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费:4元/米;
(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费:7元/米(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空视图现场测绘与绘制、测厚、渗透探伤、磁粉探伤、超声波检测与缺陷定量、硬度测定、金相组织检验<现场>、有限元计算、强度校核、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
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检费:被监检产品出厂价的0.5%;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一)图纸资料审查费:锅炉图纸资料审查分蒸发量、产品设计、安装修理或改造施工资料等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压力容器图纸资料审查分压力容器的P.V值、产品设计、安装修理或改造施工资料等项目制定收费标准,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二)产品安全质量监检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和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四)液化气体运输槽罐和贮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六)气瓶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七)球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八)液化气体运输槽罐和贮罐定期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九)证件发放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无损探伤检测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一)理化试验、金相分析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创优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四)锅炉水质分析、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六)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监督检验收费:详见赣价费字〔1995〕26号;
(十七)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1.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均为每立方米85元(检验项目主要包括:煤油渗漏试验、盛水试验<充水试验>、水压试验、气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无损检测、测厚、通气阀试验、附件检查、硬度测试等)。 2.安装监检、定期检验单台检测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3.常压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检验另加收40%的清洗、置换、中和等费用。
(十八)低温容器、低温罐车检验费:1.低温容器定期检验收费:V≤5m3,2148;5m330m3,4801。2.低温罐车全面检验收费:V≤5m3,2400;5m330m3,6968。3.低温罐车年度检验收费:V≤5m3,16400;5m330m3,5851。(单位:元/台,V即容积)
(十九)医用高压氧舱检验:1.安装监检:婴儿舱,1000元/台(套);1-2人舱,2500元/台(套);4-6人舱,4000元/台(套);8人舱,7500元/台(套);10-12人舱,12500元/台(套);14-16人舱及以上,15000元/台(套);2.定期监检:婴儿舱,1000元/台(套);1-2人舱,1500元/台(套);4-6人舱,3500元/台(套);8人舱,6000元/台(套);10-12人舱,10000元/台(套);14-16人舱及以上,12000元/台(套);
(二十)电站锅炉检验费: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按锅炉工程造价的1%收取;2.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1%收取;3.锅炉定期检验,按锅炉原价的1%收取。注:锅炉工程造价含锅炉本体及其所属设备(包括汽水系统、燃烧设备、钢架、平台、扶梯、看火门、检验门)的安装费用。②锅炉原价指锅炉出厂价格。
(二十一)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收费:1.声发射检测收费标准(单位:容积(m/3)), V<200,5000 元/台;200≤V<400, 10000 元/台;400≤V<1000,25000 元/台; 1000≤V<2000 ,40000 元/台;V≥2000,60000 元/台;注:①上表为一类压力容器定期包括在线检验收费;二类压力容器收费标准为表中的1.5倍;二类压力容器收费标准为表中的2倍。②声发射检测需要缺陷评定的在声发射单项检测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费用再加收1倍。③单次声发射检测收费最少为5000元。2.磁记忆检测收费标准:磁记忆检测,30元/米。注:①现场工作位置离地面大于3米小于7米时加收30%;大于7米时加收50%的高空费。②单项磁记忆检测收费最少为1000元。
(二十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1.燃料化验费,1600元/次;流量计量,800元/次;蒸汽压力,300元/次;给水压力,300元/次;排烟温度,500元/次;进水温度,200元/次;表面温度,200元/次;进风温度,800元/次;烟气成分,1000元/次;燃料计量取样,800元/次;锅炉介质取样分析,1100元/次;说明:1、上表中收费单价计算是按照额定蒸发量D=1t/h(或额定热功率0.7mw)的锅炉计算的。锅炉按额定蒸发量划分A、B、C、D、E、F、G七个档次,对于其它蒸发量的锅炉,则按照上表分项目的收费单价、项目次数计算后,再求和后乘以下列相应收费系数来计算总费用;2、试验项目随锅炉蒸发量D的增大而增多,取样次数也随之加大;试验的工作范围增大,难度也随之增大。因此将收费分为以下7个档次:A、D≤1T/h;B、1 T/h<D≤2 T/h;C、2 T/h<D≤4 T/h;D、4 T/h<D≤6 T/h;E、6 T/h<D≤10T/h;F、10 T/h<D≤15 T/h;G、15 T/h<D≤25 T/h。3、收费系数,A档的收费系数为1.0,B档的收费系数为1.3,C档的收费系数为1.6,D档的收费系数为1.9,E档的收费系数为2.2,F档的收费系数为2.5,G档的收费系数为2.8。4.若锅炉容量 D≥25T/h或个别试验的项目超过了上述范围,参考上述标准双方另行商议。
(二十三)车用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1)车用CNG缠绕气瓶80升以下(不含80升)为180元/只;80升以上为220元/只。(2)车用CNG钢制气瓶80升以下(不含80升)为210元/只;80升以上为250元/只。CNG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主要包括抽残液置换、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无损检测(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校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抽真空或充氮置换等。CNG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提供气瓶拆装服务的,可以收取气瓶拆装费20元/只。检验CNG气瓶发生零配件更换的,零配件销售价格可按不高于实际进价加收10%的综合差率计算。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收留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检验费用;报废气瓶由检验机构经过报废处理后,经用户要求交还用户的,可按气瓶检验费标准的20%向用户收取废瓶处理费用。凡减少检验项目的,按20元/项相应扣除定期检验费用。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一)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详见赣价行字〔1996〕62号;
(二)电梯检测费:
1.定期检验:(1)乘客电梯、载货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按电梯所在楼房总层数计算,6层(含6层)以下的,420元/台;7层至12层的,600元/台;13层至24层的,800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1000元/台;(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收费:540元/台;(3)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收费:360元/台;(4)复检收费:各类电梯因定期检验不合格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45%收取复检费;(5)定期检验周期。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电梯规定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监督检验:(1)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收费:按电梯总造价的2%收取;(2)对电梯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收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修理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厂内运输车辆检验:详见赣价行字〔1996〕62号;
(四)特种设备出厂产品检验检测费 :起重机械类、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出厂产品产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按产品出厂价的0.6%收取。(单位:台)
5.游艺设备安全性能的验收检测收费:按其造价的1%收取;
说明:1.特种设备起重类检测周期为2年,电梯类和厂内运输车辆等检测周期为1年;2.厂内运输车辆只限于厂内使用的专用车辆;3.特种设备新安装或新设备使用前的检测收费按各表所列收费标准加收25%;4.新安装设备验收检测收费用户单位按标准缴纳,若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第二次复检费由安装单位按标准的50%缴纳,若仍不合格可继续向安装单位酌情收取检验费。

1.根据赣财综〔2010〕87号,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2.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新增容器(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收费、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低温容器、低温罐车定期检验收费,医用高压氧舱收费,电站锅炉检验收费,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项目收费)的检验,减收50%的检验费。
十四 民航部门        
  中央立项 23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立项 24 适航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适航审查费包括:型号合格审查费、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费、适航检查费、特许飞行审查费、维修许可审查费、国际合作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3214号公布的《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 药品监管部门        
  中央立项 25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15〕51号,赣发改收费〔2020〕73号,赣发改价管〔2023〕670号 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药材)的,按照一个药品(药材)收取药品注册费0.20万元。
2.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在境内相应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境内外检查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差额。
3.港、澳、台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按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执行。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新药注册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新药(含参照新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临床试验注册、生产注册)申请人 临床试验:境内生产19.2万元;境外生产37.6万元。
生产/上市:境内生产43.2万元;境外生产59.39万元。
1.根据财税〔2015〕2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免收新药注册费:(1)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2)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3)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
      (2)仿制药注册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仿制药(含参照仿制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生产注册、需要临床试验的生产注册)申请人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境内生产18.36万元;境外生产36.76万元。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境内生产31.8万元;境外生产50.2万元。
      (3)补充申请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国家:无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境外生产0.96万元。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9.96万元,境外生产28.36万元。
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的申请事项,不收取注册费。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已按规定免收临床试验注册费的创新药,在临床试验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免收注册费。
      (4)再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境内生产(江西省)1.195万元/品种;境外生产22.72万元/品种。
注:五年一次。药品注册费按每个原料药或制剂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规格,按相应类别加收20%。
      (5)加急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申请人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中央立项 26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15〕51号,赣发改收费〔2020〕73号,赣发改价管〔2023〕670号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与备案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与备案办法》确定的注册单位计收。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首次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第二类:境内:3.8272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21.09万元。
第三类:境内:15.36万元;进口:30.88万元。
1.根据财税〔2015〕2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2.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小微企业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注册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后,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

      (2)变更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类:境内:1.602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4.2万元。
第三类:境内:5.04万元;进口:5.04万元。
      (3)延续注册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类:境内:1.587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4.08万元。
第三类:境内:4.08万元;进口:4.08万元。
注:五年一次。
      (4)临床试验申请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32万元
      (5)加急费     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十六 金融监管总局        
  中央立项 27 银行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银保监部门 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2022年标准: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机构监管费率×风险调整系数。机构监管费率为0.05%;风险调整系数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外国银行分行按营运资本、费率和风险调整系数计算机构监管费。)
(2)业务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2022年标准: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2022年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0.0348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0.024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0.016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0.0081‰,15万亿元以上部分不缴纳。业务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和机构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相同。)
(3)备注:实收资本、资产总额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不包括表外列示的信托资产和委托资产)。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应缴纳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境内标准计算缴纳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根据财税〔2015〕21号,对下列被监管单位免收银行业监管费:(一)政策性银行。(二)尚未实施商业化改革,仍主要承担政策性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商业化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二年起不再免收银行业监管费。(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社区资金互助社和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在农业银行单独编制三农事业部资产负债表、单独配置三农事业部资本的基础上,对农业银行拨付三农事业部的运营资金免收机构监管费,对三农事业部免收业务监管费。(五)西藏银行。(六)持续经营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
中央立项 28 保险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2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银保监部门 (1)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
(2)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按当年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其上年末营运资金(新设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定额收取。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2022年标准: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缴纳,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缴纳。)
2.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按其上年自留保费一定比例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其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取。(2022年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缴纳;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缴纳;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缴纳。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含增值税)。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4‰收取。(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缴纳。)
(3)备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包括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自留保费、销售额、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根据财税〔2015〕21号,对下列情形减免保险业监管费:(1)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2)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4)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十七 证监会        
  中央立项 29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证监会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1.机构监管费: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具体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2.业务监管费:对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
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业务监管费
十八 仲裁部门        
  中央立项 30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赣办字〔2019〕31号 各级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1.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按8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3%交纳。
2.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
1.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均为中央立项,自2017年起,我省省级立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持为零。
2.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因政策调整可能变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按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3
江西省执行的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5年124日)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地区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征缴规定 备注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全国 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由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直接向财政部电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 运输企业 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运输距离等征收,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征收标准为:
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2 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2012〕24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全国 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旅客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 航空旅客和航空公司 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征收标准为:
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70元/人次
2.向航空公司征收部分:区分飞行航线(一类、二类、三类)、飞机起飞全重(50吨、100吨、200吨)、飞行里程0.3-1.84元/公里
1.根据财综〔2012〕1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减半计征民航发展基金: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50吨以下的机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飞行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飞行且里程在600公里以内(含600公里)的;免缴民航发展基金:专机、航空公司调机、训练飞行、中止的商业运输(航班返航)以及除公务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业务。
2.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3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赣财非税〔2019〕6号 除西藏以外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电力用户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0-4.1934375厘/千瓦时。江西省现行征收标准为1.5525厘/千瓦时。 1.根据财税[2010]44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综[2013]103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根据财〔2018〕3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4.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2.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4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赣府发〔1995〕63号,赣财综〔1996〕42号,赣府厅发〔1998〕54号,赣府厅发〔2000〕48号,赣府发〔2011〕23号,赣财非税〔2016〕14号,赣财税〔2020〕18号,赣财税〔2021〕28号 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福建、云南、陕西、宁夏(向社会征收) 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省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指定用于我省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和城乡水务统筹的城市可将提取标准提高到30%。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国务院确定的南昌市、九江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宜春市、抚州市,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详见财综(2011〕2号、赣府发〔2011〕23号。
1.根据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赣财非税〔2016〕14号,从2016年5月1日期,暂停征收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1.2‰计算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
3.根据赣财税〔2021〕28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银行、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所属在职职工,以及向个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免征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分级征收。
5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国办函〔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发〔1993〕13号,赣价行字〔1998〕71号,赣财非税〔2019〕9号 除天津以外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凡在江西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按城市人口,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统一制定,但不得超过省确定的最高限额。征收标准为:
(一)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
(二)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
(三)城市人口在20万到5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四)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上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
(五)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征收8-13元。
(六)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1.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下列项目免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小区,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2.有害工业外迁项目、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和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要减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酌情减征,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过50%。
2.根据赣价行字[1998]71号,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设施、医院工作用房、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根据财综〔2007〕53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根据国办发〔2021〕22号,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6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企〔2006〕347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59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67号 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 按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元/千瓦时 1.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2.根据财综[2013]103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7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全国 税务部门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1.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根据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减半征收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5.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8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赣财税〔2022〕2号,赣财税〔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全国 税务部门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1.根据赣府厅发〔2010〕36号,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缴纳主体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税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税务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
2.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根据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减半征收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2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6.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抵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赣地税发〔2011〕44号 全国 税务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根据财税[2016]2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服务)
2.根据财税[2016]60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服务)
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中央文明委办公室)管理。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明委办公室)管理。
10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税〔2018〕67号,赣财税〔2019〕11号 全国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收 按月征收(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1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财税〔2020〕72号 全国 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向财政部驻地专员办(监管局)填报缴纳 对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 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征收标准为20元/人次
12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财监〔2006〕95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07〕69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147号 除西藏以外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用电用户 按电力用户用电量征收(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标准为区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1.425-6.225厘/千瓦时。江西省现行标准为6.2厘/千瓦时。 1.根据财税〔2017〕5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2.根据财综[2013]103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全国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从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收入中提取 按有发电收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不高于8厘/千瓦时。江西省现行标准为8厘/千瓦时。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湖北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从三峡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收入中提取 按三峡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13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08〕74号,赣财税〔2019〕20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3〕22号 广西、辽宁、浙江、湖北、吉林、福建、黑龙江、四川、甘肃、广东、河南、江西、贵州、海南、云南、山西、青海、重庆、陕西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 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广西、辽宁、黑龙江、福建、甘肃、河北、广东、河南、贵州、海南、山东、重庆、云南、陕西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在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省内全部销售电量中提取。 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提取0.5厘资金筹集。 根据赣财税〔2019〕20号、赣财税〔2022〕10号、赣财税〔2023〕2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赣财非税〔2019〕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全国 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1.根据财税〔2017〕18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根据赣财非税〔2019〕3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3.根据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5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赣财非税〔2016〕3号,赣税发〔2022〕194号 全国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占用林地面积的用地单位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不低于3-4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我省现行征收标准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1.根据财税〔2015〕122号,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16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8〕147号,财建〔2020〕4号,财建〔2020〕5号 除西藏以外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用电用户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8厘/千瓦时,其他用电新疆1.5分/千瓦时,其他省份1.9分/千瓦时 根据财综[2013]103号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17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第30号 全国 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3元/吨
18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147号 全国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按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0.026元/千瓦时 凡无正当理由拖欠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专员办应责令其尽快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管理。
1.本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均为中央立项。
2.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因政策调整可能变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按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4
江西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更新时间:2025年 1 月24日)
类别和部门 考试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部门 1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0元/人/科 自2022年1月1日起,停考。
  2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财税〔2018〕8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3元/人/科                    
主观题:67元/人/科
  3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59元/科次。
  4 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20〕37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1.初级、中级: 61元/人/科;
2.高级:69元/人科。
  5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20〕3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1元/人/科
  6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20〕37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69元/人/科
  7 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19〕58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级: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69元/人/科
二级:
客观题:50元/人/科                    
主观题:50元/人/科
  8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8元/人/科
  9 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19〕58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
客观题:50元/人/科                    
主观题:50元/人/科
中级: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69元/人/科
  10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70元/人/科                    
主观题:82元/人/科
  11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19〕58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助理社工师、社工师:
客观题:49元/人/科                  
主观题:65元/人/科                    
高级社会师:
主观题:69元/人/科
  12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0元/人/科                    
主观题:67元/人/科
  13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财税〔2020〕37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级:
客观题:68元/人/科                    
主观题:73元/人/科
二级:
客观题:60元/人/科
  14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财综〔2015〕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5元/人/科
主观题:69元/人/科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5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财税〔2018〕90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建办函〔2016〕7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考试收费:70元/人/科
主观专业题考试收费:80元/人/科
主观案例题考试收费:80元/人/科
  16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财税〔2018〕90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建办函〔2016〕7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 客观题:64元/人/科;
(给水排水)主观专业题65元/人/科,主观案例题69元/人/科;
(暖通空调)主观专业题68元/人/科,主观案例题72元/人/科;
(动力)主观专业题70元/人/科,主观案例题75元/人/科。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建办函〔2016〕7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83元/人/科
主观题:80元/人/科
  18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财税〔2018〕90号,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建办函〔2016〕7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费客观题:64元/人/科;
(发输变电)主观专业题68元/人/科,主观案例题72元/人/科;
(供配电)主观专业题68元/人/科,主观案例题72元/人/科。
  19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考试费:64元/人/科
主观题考试费:75元/人/科
  20 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20〕3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客观题:61元/人/科,
主观题:70元/人/科;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客观题:50元/人/科,
主观题:50元/人/科;
  21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70元/人/科,
主观专业题:70元/人/科,
主观案例题:75元/人/科;
  22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73元/人/科,
主观(专业)题:75元/人/科,
主观(案例)题:80元/人/科;
  23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43元/人/科,
主观题:47元/人/科;
  24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64元/人/科,
主观题:72元/人/科,
  25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75元/人/科
  26 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具体见住建部相关公告
  27 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具体见住建部相关公告
  28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具体见住建部相关公告
  29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具体见住建部相关公告
  30 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级建筑师:
客观题:63元/人/科;               
作图题:182元/人/科;
二级建筑师:
客观题:70元/人/科;               
作图题:105元/人/科。
  31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财税〔2015〕6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107号,赣发改收费〔2016〕122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建办函〔2016〕77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考试收费:70元/人/科
主观专业题考试收费:75元/人/科
主观案例题考试收费:80元/人/科
(三)卫生健康部门 3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卫人才发〔2016〕66号 省卫考办(设在省卫健委)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70元/人/科
  33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省卫考办(设在省卫健委)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每人120元
  34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发改收费〔2013〕114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卫人才发〔2016〕66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1元/人/科(共2个科目)
  35 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 财税〔2016〕105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综〔2011〕94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发改收费〔2019〕95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江西省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分段(实践技能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收费,其中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临床、公卫、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传统医学师承等)219元/人,口腔类别269元/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费参照中医类别标准执行。
医学综合考试收费标准为:执业医师256元/人;执业助理医师128元/人。
(四)生态环境部门 3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51元/人/科,
主观题:65元/人/科,
  37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财综〔2007〕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知识、专业实务70元/科目,案例分析75元/科目 2023年在北京、广州、杭州、成都设置考点,江西未设置考点
38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财税〔2018〕10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70元/人/科,
主观专业题:70元/人/科,
主观案例题:75元/人/科;
(五)财政部门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价费字〔1992〕33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财会〔2017〕55号 省会计考办(设在省财政厅)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中级:56元/人/科;高级:65元/人/科。
  40 注册会计师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财办〔2018〕148号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专业阶段6科,60元/人/科;
综合阶段2科,120元/人/科;
(六)交通运输部门 41 引航员考试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理论考试初考345元/人/期,补考170元/人/期;实际操作考试初考450元/人/期,补考225元/人/期。
  42 注册验船师考试 财综〔2010〕1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理论考试初考345元/人/期,补考170元/人/期; 江西未设置考点
  43 船员(含海船及内河船员)考试 价费字〔1992〕19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发改收费〔2018〕434号,赣交财务字〔2018〕32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组织实施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1.管理级及操作级船员理论考试初考345元/人/期,补考170元/人/期;实际操作考试初考450元/人/期,补考225元/人/期。
2.支持级船员理论考试初考150元/人/期,补考75元/人/期;实际操作考试初考250元/人/期,补考125元/人/期。
注:1.沿海游艇操作人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海船船员收费标准执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内河船员收费标准执行;
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考试时间4小时(含)以内的,理论考试每人每期50元,实操考试费每人50元;考试时间超过4小时在8小时以内的,理论考试每人每期80元,实操考试费每人80元;补考减半。
  44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财综〔2011〕1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4〕84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发改收费〔2018〕434号,赣交财务字〔2018〕32号 江西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研究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
法规与技术理论考试:65元/科;
实务实际操作考试:57元/科;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法规与技术理论考试:70元/科;
案例分析理论考试:70元/科;
实务实际操作考试:62元/科;
  45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财综〔2007〕2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83元/人/科,
主观题:80元/人/科,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含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考试 财税〔2018〕66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交财务字〔2018〕44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公共基础理论考试:61元/人/科;
专业知识: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理论考试61元/人/科;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水运材料理论考试68元/人/科;
47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考试 财税〔2018〕66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详见文件。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8 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4〕106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软考办(设在省工信厅)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68元/人/科;
中级:156元/人/科;
高级:234元/人/科;
  49 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 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29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不分专业)、中级(五个专业)客观题:60元/科;
初、中级主观题:60元/科;
(八)水利部门 50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专业考试 财综〔2006〕3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基础考试费:73元/人/科
(主观题)专业知识考试:75元/人/科
(主观题)专业案例考试:80元/人/科
(九)农业农村部门 51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财综〔2009〕7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农字〔2018〕40号 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执业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共4科)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执业兽医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共4科)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52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 价费字〔92〕452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具体见国家海事局相关公告
(十)中直管理部门 53 市直机关工人考试 财综〔2001〕92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详见文件。
(十一)审计部门 54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价费字〔1992〕44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50元/人/科。              
高级:主观题(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70元/人/科;
(十二)教育部门 55 教师资格考试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47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教育厅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笔试:70元/人/科,面试:280元/次;

(十三)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56 驾驶许可考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3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73号、赣发改价管〔2022〕351号 公安、农业部门 考试申请人、驾驶证持有人等相关人员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按42元/人/次收取,各类车型均按此标准收取。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209元/人/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174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105元/人/次收取;其它机动车(C3、C4)按105元/人/次收取。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大型汽车(含A1、A2、A3、B1、B2)按279元/人/次收取;小型汽车(含C1、C2)按244元/人/次收取;摩托车(含D、E、F)按139元/人/次收取;其它机动车(C3、C4)按139元/人/次收取。
二、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考试费。
以上考试(含增驾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未通过考试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四)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每人42元/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每人174元/次;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每人244元/次(其中道路驾驶技能每人202元/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人42元/次)。
(五)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C6)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标准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每人174元/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人42元/次。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十四)司法部门 57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8〕65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财税〔2020〕22号 省司法厅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客观题(试卷一、试卷二):122元/人,主观题:70元/人。
58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21〕9号 司法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在广东省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应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公告的标准支付人民币165元/人的考试费(其中包含人民币55元/人的考务费);在香港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需要交纳人民币55元/人的考务费。经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测算,在香港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需在线另行向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交纳港币1260元/人的考试服务费。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9 计量专业项目考试(考核) 财综〔2010〕7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3〕56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级注册计量师客观题考试收费(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68元/科;
一级注册计量师主观题考试收费(计量专业案例分析)73元/科;
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收费(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60元/科;
(十六)广电部门 60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财综〔2008〕3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综〔2005〕3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475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广播电视局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收费180元/三科(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
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260元/四科(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十七)新闻出版部门 61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23〕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3〕261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69元/科
(十八)民航部门 62 民航从业人员考试 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一)理论考试:签派员、地面教员、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以及增加执照等级每人每次70元;维修人员笔试每人每科70元,口试每人每次80元;
(二)实践考试:签派员每人每次150元;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维修人员以及增加执照等级和语言能力签注每人每次350元。
(十九)统计部门 6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计价格〔2002〕96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
客观题:54元/人/科,
中级:
客观题52元/人/科,
高级:
主观题50元/人/科;
(二十)文化和旅游部门 64 导游人员(含中、高、特级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财综字〔2006〕3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4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发改收费〔2017〕979号 省文化和旅游厅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理论考试50元/科(共4科),现场考试(面试)费80元/人,已取得中文导游员资格证书报考外语导游员资格的考生收费标准为80/人(现场考试费)。
65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21〕9号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
(二十一)证监会 66 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61元/科;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65元/科;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61元/科;
(二十二)外文部门 67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2021〕123号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翻译专业一级、二级、三级笔译综合能力考试收费:61元/科;
翻译专业一级、二级、三级笔译翻译实务考试收费:65元/科;
翻译专业二级口译翻译考试收费:150元/人/科
翻译专业二级交替传译考试收费:150元/人/科
翻译专业三级口译翻译考试收费:140元/人/科
翻译专业一级口译考试收费:350元/人/科
翻译专业同声传译考试收费:450元/人/科
(二十三)知识产权部门 68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财税〔2017〕8号,价费字〔1992〕332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20〕37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63元;
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63元;
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67元。
(二十三)应急管理部门 6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函〔2020〕236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发改价管〔2024〕226号 应急管理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试考务费:56元/人/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践操作考试考务费:103元/人/科。
70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财综〔2011〕5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参加鉴定的人员 五/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费为220元/人(含理论鉴定费40元、实操鉴定费180元),理论补考40元/人、技能补考180元/人;四/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费为270元/人(含理论鉴定费40元、实操鉴定费230元),理论补考40元/人、技能补考230元/人。
省级立项(★) 71 公务员录用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赣发改收费字〔2011〕2672号,赣价行字〔1996〕04号,赣财综字〔1996〕7号,赣价行字〔1997〕60号,赣财综字〔1997〕113号,赣财综字〔2008〕28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478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府发〔2018〕1号 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为每人每科40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7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赣发改收费字〔2006〕8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人社字〔2021〕123号
  (1)江西省文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同上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50元/人/科
  (2)江西省图书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同上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50元/人/科
  (3)江西省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同上 省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50元/人/科
  (4)江西省律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同上 同上 同上 50元/人/科
  (5)江西省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同上 同上 同上 50元/人/科
  (6)职称古汉语等级考试 同上 同上 同上 50元/人/科
  (7)职称医古文等级考试 同上 同上 同上 50元/人/科
  (8)盲人医疗按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收费 赣计收费字〔2002〕1373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省残联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初级:考试费,25元/人/科(共2科);评审费:64元/人(其中资格审查费4元/人)。
中级:考试费,30元/人/科(共3科);评审费:106元/人(其中资格审查费6元/人)。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部门 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发改收费〔2017〕996号,赣人社字〔2017〕492号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报名参加鉴定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综合评审费,对参加补考的人员,按补考科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理论知识考试: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0元/人;2.操作技能考核: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21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26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30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60元/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400元/人;3.综合评审: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50元/人;
(二)交通运输部门 2 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试(考核) 财综〔2006〕36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交财务字〔2018〕32号 1.理论考试: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67元,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73元、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73元。
2.实际操作考试:初级工210元、中级工260元、高级工300元、技师360元、高级技师400元。
3.综合评审:技师150元、高级技师150元。
  3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财综〔2010〕3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4〕285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224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赣发改收费〔2018〕434号,赣交财务字〔2018〕32号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考试费:58元/科;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应用能力考核费:90元/科;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5 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术鉴定考试 财综〔2012〕51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四)农业农村部门 6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财综字〔1999〕127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 申报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五)公安部门 7 保安员资格考试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公安部门 参加考试的人员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六)卫生健康部门 8 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每人252元(含2个考试科目)收取
  9 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 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62元/人/科
(七)民航部门 10 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财综〔2011〕108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航空公司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标准为:理论科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每人50元;实践操作科目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00元,技师每人300元。
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民航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高级技师考试费标准(含理论科目和实践操作科目)为每人350元。
(八)铁路部门 11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 财税〔2015〕7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2号,赣发改收费〔2017〕340号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 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2.5元,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2.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实作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82.5元,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和驾驶两个科目。
(九)铁路总公司 12 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财预〔2003〕470号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三、教育考试考务费      
(一)教育部门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计收费字〔2003〕574号 各级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1.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
2.毕业生审定费:每人50元(含证书工本费、电子注册费)。
3.免考审定费:每门课 15 元。
4.遗失补办成绩合格证10元/科;准考证费15元/科;转移考籍费:转出省的每门课10元(含档案邮寄费),外省转入以及省内间转入转出均不收费。
5.毕业论文答辩和毕业实习报告由主考院校组织报名收费, 按10%上缴省教育考试院。
(1)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含毕业设计、临床考核)每人 400元。
(2)专科毕业论文答辩(含毕业设计、临床考核)每人200元。
(3) 毕业实习报告每人50元。
6.实践环节考核:由省教育考试院委托各主考院校组织报名收费,按每科10元上交省教育考试院。
(1) 工科类专业每科150元。
(2) 医学类专业每科80 元。
(3) 农学、 艺术、体育类专业每科60元。
(4) 综合类专业每科50元。
  2 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赣价费字〔2001〕48号 各级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130元/人/科
  3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赣价费字〔2001〕48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1-2级报名考试费(口语):60元/人/次;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1-2级报名考试费(笔试):70元/人/次;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3-4级报名考试费(口语):60元/人/次;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3-4级报名考试费(笔试):80元/人/次;
  4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8〕3699号,发改价格〔2003〕2161,赣价费字〔2001〕48号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每生每模块110元。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ational Appli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ertificate)”更名为“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National Applied Information Level Test)”
  5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7号,赣价行字〔1998〕2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一、普通高考:
1.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1)单报本科:30元/科,共6科,合计180元/人;(2)单报高职(专科) :每人150元; (3)本科兼报高职(专科)每人240元。
2.普通高考“三校生”报名考试费:120元/人;
3.普通高考艺术类、体育类联考(含“三校生”)报名考试费:180元/人;
4.普通高考外语口试费:25元/人。
5.试卷查询费:每科 5 元
二、
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110元/生。
  6 研究生招生考试 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教财〔1992〕4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价行字〔1998〕2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报名考试费150元/人;研究生档案材料邮寄费30元/人。
  7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发改价格〔2008〕3699号,价费字〔1992〕36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405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1.四、六级考试笔试费:30元/人次;
2.四、六级口语考试费:50元/人次。
  8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发改价格〔2003〕2161号,赣计收费字〔2002〕125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384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成人(自学考试)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收费标准60元/人/次。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教育部举办的主要用于考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的考试。共包括英语(PETS-5)、法语(TNF)、德语(NTD)、日语(NNS)和俄语(TПPЯ)五个语种的水平考试,统称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并以该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WSK为其简称。全国承办PETS考试的地区一共12个,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甘肃、贵州、海南、西藏、黑龙江。2019年5月份,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关于我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停考公告》,在公告中说明了由于今年江西省PETS考试人数的逐年减少,经过考试中心同意,从2019年下半年起,江西省停止PETS考试。
  9 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 发改价格〔2003〕216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446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130元(专升本考试科目共三门,其中英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英语考试费为每人30元,其中20元由招生学校在收取的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中支付给省教育厅)。
  10 计算机等级考试 发改价格〔2003〕2161号,赣计收费字〔2003〕574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计算机等级考试项目(含笔试和上机考试两个项目)。
1、一级、二级、三级每人交报名考务费100元。
2、四级每人交报名考务费150元。
  11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教财〔2006〕2号,计价格〔2000〕545号,赣价费字〔2001〕78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学位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向参加考试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外语水平考试每人100元,学科综合考试每人100元。
  12 全国网络统考考试 财综〔2008〕69号,财综〔2006〕4号,发改价格〔2010〕955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5元。
  13 普通话水平测试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赣发改收费〔2009〕75号,赣教语字〔2013〕7号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在校生每人次25元,非在校学生每人次50元。
  14 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15 专升本考试 教财〔2006〕2号,赣发改收费〔2006〕446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普通高校专升本报名考试费130元(专升本考试科目共三门,其中英语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英语考试费为每人30元,其中20元由招生学校在收取的专升本报名考试费中支付给省教育厅)。
  16 保送生测试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17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18 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 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19 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 教外来〔1998〕7号,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400元-800元/人。
  20 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试 计价格〔2000〕1553号,教财〔2006〕2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具体见相关部门考试公告
省级立项(★) 21 中考招生考试收费 赣计收费字〔2002〕56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24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04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交纳报名费5元/人、考务费为10元/科/人。共计每人 105元。 中考考试和考查科目为: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体育、 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卷、地理与生物合卷、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共10科。
       22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赣发改收费字〔2010〕664号 教育部门 参加该考试的考生 报名费5元/人;省统一考试科目14元/科/人(语文、英语(含听力测试)、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1科),设区市组织的考查科目10元/科/人(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共三科)。
1.标注★为省级立项的考试考务费项目,其他为中央立项的全国性考试考务费项目。
2.本目录清单所公布的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因政策调整可能变动,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按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