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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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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民政局2021年度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监管方式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是否涉企检查
1 大余县民政局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社会团体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情况社会团体发生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或注销情形的,是否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取查看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社会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取查看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社会团体是否按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采取查看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社会团体发生负责人变动是否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采取查看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财务管理情况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查看社会团体提交的财务材料党建工作情况社会团体是否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采取查看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公益活动等重大业务活动情况社会团体开展收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公益活动等重大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查看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1.01-2021.12
2 大余县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取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在年度检查材料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或注销情形的,是否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取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在年度检查材料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负责人变动是否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内设机构发生变动是否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资料采取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财务管理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财务材料党建工作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采取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1.01-2021.12
3 大余县民政局 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慈善组织 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1.01-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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