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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余县壹号公馆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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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余)文综罚字〔2022〕F-000002

当事人:大余县壹号公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360723MA7D9G5N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海

住所(住址等):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章江路牡丹商城1号楼

2022年12月9日2时16分至2022年12月9日2时32分,大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叶祥丽、何平华;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章江路牡丹商城1号楼壹号公馆进行检查时,大余县壹号公馆正处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当场对大余县壹号公馆前台、999号包厢进行拍照。其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大余)文检(勘)字〔2022F-000002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证明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该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2.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被许可经营范围。

5.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以上人员的身份情况。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余县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2年121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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