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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青龙镇人民政府2023年7-9月行政处罚结案公示(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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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青龙镇人民政府2023年7-9月行政处罚结案公示(一般程序)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青综执罚决〔2023〕10号

刘友经营的大余县青龙镇宜林养殖场将畜禽养殖产生的废物排至雨水沟,水沟的水呈黑色。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标准的细化。

刘友

对刘友罚款5000元

2023年9月19日

2

青综执罚决〔2023〕12号

刘章炳在青龙村鸭子垅所建的房子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超规划建设128.8㎡。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刘章炳

对刘章炳罚款12171.6元

2023年9月25日

3

青综执罚决〔2023〕13号

朱长秀在青龙村鸭子垅所建的房子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超规划建设128.8㎡。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朱长秀

对朱长秀罚款12171.6元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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