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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青龙镇人民政府2023年1-6月行政处罚结案公示(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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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青龙镇人民政府2023年1-6月行政处罚结案公示(一般程序)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1

青综执罚决〔2023〕1号

邓功硕经营的荣鸿猪场利用暗管将养殖产生产生的废物偷排至距离养猪场100米处的青龙镇长里村的灌溉水渠。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标准的细化。

邓功硕

对邓公硕罚款15000元

2023年4月14日

2

青综执罚决〔2023〕2号

青龙镇鑫丰源生态养殖基地法人郭文忠雇佣李清华填埋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款。

郭文忠

对郭文忠罚款4000元

2023年4月14日

3

青综执罚决〔2023〕3号

蓝应超2018年租赁大余县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猪场养殖生猪,建设了一口覆膜氧化塘,因租赁到期,蓝应超雇挖掘机修复塘埂时损坏了排污塑料水管口,导致污水泄漏至环境中。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蓝应超

对蓝应超罚款4000元

2023年4月14日

4

青综执罚决〔2023〕4号

刘伯东租赁的大余县富民养猪专业合作社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沉淀池,导致畜禽养殖产生的废物直排至环境中。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标准的细化。

刘伯东

对刘伯东罚款15000元

2023年4月14日

5

青综执罚决〔2023〕5号

钟强经营的大余县水香养猪厂在雨天直排出畜禽养殖产生的废物,污水流进青龙镇元龙畲族村彭甫坑灌溉水渠,后排至章江河。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钟强

对钟强罚款5000元

2023年4月14日

6

青综执罚决〔2023〕6号

罗圣华经营的江西欧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氧化塘囤积的畜禽养殖产生的废物直排至水塘,水塘的污水流经水沟,最后进入河南村留地河。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标准的细化。

罗圣华

对罗圣华罚款10000元

2023年4月14日

7

青综执罚决〔2023〕7号

大余县荣锦养殖有限公司将耗氧机初步处理过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水沟,导致污水流进河南村留地河。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标准的细化。

大余县荣锦养殖有限公司

对大余县荣锦养殖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

2023年6月26日

8

青综执罚决〔2023〕8号

李天生经营的大余县青龙镇兴业养殖场将沉淀池中的畜禽养殖产生的废物直排至水沟,最后流入未覆膜的山塘。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标准的细化。

李天生

对李天生罚款15000元

2023年6月6日

9

青综执罚决〔2023〕9号

周庭斌经营的大余县青龙镇仁旺家庭农场将沼气囊囤积的禽养殖产生的废物直排至未覆膜的山塘(充当氧化塘使用),导致山塘的水呈黑色。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标准的细化。

周庭斌

对周庭斌罚款10000元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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