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监管方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是否涉企检查 |
1 |
大余县司法局 |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
律所及律师 |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检查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检查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开展情况现场检查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01-2023.12 |
否 |
2 |
大余县司法局 |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1. 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能力测评是否按规定通过。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01-2023.12 |
否 |
3 |
大余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符合执业法定条件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内容:(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情况;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01-2023.12 |
否 |
4 |
大余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现场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01-2023.12 |
否 |
5 |
大余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01-2023.12 |
否 |
6 |
大余县司法局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律师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
重点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01-2023.12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