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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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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自然资源

2023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23年1月30日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监管方式

检查方式

检查期间

是否涉企检查

1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3年

2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检查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3年

3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登记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出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3年

4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3年

5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3年

6

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

现场检查

2023年

填报人:吕佳桦                         联系电话:0797-87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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