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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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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县教科体局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县教科体局 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 县教科体局 违反技术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未产生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县教科体局 对违法使用、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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