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时间:2023年1月28日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监管 方式 |
检查 方式 |
检查期间 |
是否涉企检查 |
1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法》、《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 |
燃气经营是否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
双随机抽查、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2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 |
燃气设施改动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双随机抽查、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3 |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 |
大余县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履职、继续教育情况 |
双随机抽查、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4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
大余县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发承包手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和非法挂靠等行为;检查现场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实际施工人员是否为承包单位人员等情况。 |
双随机抽查、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5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建筑施工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双随机抽查、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6 |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第二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双随机抽查、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7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 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1、开发企业是否取得资质。2、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情况;3、商品房销售是否明码标价公示;4、是否有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情况;5、是否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况。 |
双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全县建筑企业从业人员 |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4.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
双随机抽查、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2月30日前 |
是 |
9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 |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2、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 |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
10 |
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 |
大余县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 |
项目经理执业履职、继续教育情况 |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
11 |
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方主体的监管 |
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
12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监管 |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
13 |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
14 |
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 |
大余县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 |
项目经理执业履职、继续教育情况 |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
15 |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
对工程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
16 |
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管 |
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行政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是否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
现场检查 |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