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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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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初次违法,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依据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从轻处罚幅度: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2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违规收取2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依据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从轻处罚幅度: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3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依据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从轻处罚幅度:对个人处以0-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依据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从轻处罚幅度: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违规收取1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减轻处罚幅度: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业务但未开展检测,且主动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减轻处罚幅度: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的罚款。

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主动整改合格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减轻处罚幅度: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免处罚清单模板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首次违法;2.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5万元以下,且立案查处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2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8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依法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9

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施工部分未涉及施工图纸内容;2.未涉及投诉、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质量影响;3.已补办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11

对违规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经督促后及时整改;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12

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未改变使用功能的民用建设工程(不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13

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米)且未改变使用功能的民用建设工程(不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时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说明:免处罚清单可根据《大余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379项)》《大余县首次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制定。


免强制措施清单模板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强制措施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说明:1.免强制清单事项与免处罚清单事项衔接,免强制措施清单可根据《免罚清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所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编制。2.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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