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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6-30 08:24:00


根据中共大余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印发的《大余县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大余县人民政府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71日起,除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人民政府全面集中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实行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统一送达”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模式,对外统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后,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大余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当事人不听劝导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有关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县人民政府管辖以下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市政府部门派驻到本辖区的派出机构或下属单位等主体以其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中心)为大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负责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县人民政府集中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行政复议文书。

四、各部门要妥善做好行政复议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有序进行。县司法局(县行政复议中心)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解决利益诉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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