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五条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大余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大余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7月9 日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第五条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大余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大余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7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