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划定二十五度以上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646.02平方公里,分布于11个乡镇,详情可到大余县水利局查询。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因政策、客观条件等因素对成果进行动态调整的,调整结果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大余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示意图
2.大余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面积统计表
大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