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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大余县 作者:大余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1-02 11:07:09

尊敬的王会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优化群众生活环境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推动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大余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会、大余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协调会、大余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调度会、大余县向陋习宣战、树文明乡风“五大行动”之集中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流动现场会和动员会,会议层层落实,压实责任,传达了县委、县政府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决心,部署了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明确了工作主体,确定了时间节点,制定了实施方案,出台了奖补办法,要求各乡镇实行副科干部包户制度,明确责任人,压实责任,打好养殖污染治理这场硬仗。

对可养区、限养区内防污设施不完善的规模养殖场,由各乡镇协同环保、农粮部门责令、督促其完善防污设施,保障养殖场防污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0173月启动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以来,我县出台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养殖场关停拆迁奖补办法,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协调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完成了宣传发动、养殖情况摸底调查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并已基本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工作。各乡镇正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治理工作,督促指导限养区、可养区内养殖场进行整改升级,确保所有规模场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截止2019618日,我县2018年上半年关停拆除禁养区养殖场3家,面积4900平方米,2017年至2018年累计关停拆除养殖场677家,面积211409.921平方米。截至目前,全县103家规模养殖场已全部完成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

各乡镇制定了长效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养殖情况进行检查,巩固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对已关停、拆除的养殖场出现复养、复建的,一律采取强制关停或强拆措施;对可养区、限养区内防污设施不完善的规模养殖场,由乡镇政府、农粮局、环保局联合下达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由养殖场向通知书下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养殖场才可重新投产。

通过电视台播放公告、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流动宣传车巡回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政策及意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等,消除养殖户的偏见、误解,营造全民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氛围,让广大群众纷纷积极参与到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中来。

下一步,我县将继续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1.不定期巡查已关停的养殖场,确保其不复养;对已配备环保设施的养殖场进行巡查,保证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合作,对不配合的养殖场联合执法。对可养区、限养区内防污设施不完善的规模养殖场,由各乡镇协同环保、农粮部门责令、督促其完善防污设施,保障养殖场防污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严禁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养殖场;可养区内新建规模养殖场必须经过乡镇政府和林业(涉及利用林地建设)、国土、农粮、环保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建设,并在建有完善的防污配套设施后才能投产使用。从现在开始,对违规新建、扩建养殖场的,一律采取强拆措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余县农业和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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