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七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大余县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1-01 10:07:00

       

尊敬的陈文明代表: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要求赔偿天华山风电项目对当地村民造成损失的建议》,我委协同县林业局到内良乡李洞村、天华山风电项目现场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工程方面。由于该项目受农村公路改造(小五线)道路施工影响,为了抢抓并网发电,部分机组的确未落实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要求。我委责令项目公司国电电力江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完善水保恢复设施,对造成饮水工程的损失,原则上由项目公司恢复原状,也可通过协商委托当地进行恢复。

二、损毁林地方面

(一)林地审批情况

2018621日省林业厅批准项目公司风电长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6.4146公顷(赣林地审字[2018]428号),1120日省林业厅批准项目公司风电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26.0129 公顷(赣林地临审字[2018]15号)。

(二)林地补偿情况

项目公司就风电项目占用林地补偿事项,内良乡政府支付了林地补偿费(永久用地406万元,临时用地318万元,后续又支付60万元)。由于风电项目还在建设,已经向项目分公司了解,近期雨季结束后,项目公司会安排长江设计院(暂定)进场进行测绘,按照国家规定,由监理单位、内良乡政府(村组)、项目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四方现场核实测量风电项目占用林地面积,测量结果经四方签字确认,根据测绘面积按照补偿标准进行多退少补。

(三)恢复治理情况

项目公司风电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26.0129 公顷,暂缓了3号、4号风电机位建设,生产道路也缩短了约10公里,项目公司计划恢复的面积约12.0848公顷。项目已绿化完成面积1.64公顷、挂网面积9.2488公顷、未挂网面积1.2公顷,项目公司计划720日前完成所有绿化。

三、损毁耕地方面

对损毁严重、无法耕作的,由公司按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对损毁较轻、影响作物产量的,由公司进行复垦复耕,并按当地稻谷平均年产值进行适当赔偿。

四、河道方面

根据河道损毁实际情况,由项目公司负责清淤,确保河流畅通,对损坏的水渠,原则上恢复原貌。

再次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协同内良乡政府组成评估组,对天华山风电场施工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经当地村组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司按照标准进行赔付或恢复,确保今年底前全部赔付到位。

大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29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县政府督查室

大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629日印发

附件

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建议编号57          答复时间:2021

代表姓名

陈文明

所在代表团

工作单位

大余县内良乡政府

人大主席

意见建议标题

关于要求补偿天华山风电项目对当地村民造成损失的建议

主办单位(盖章)

县发改委

承办单位

(盖章)

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代表回复内容

序号

项 目

评价格次(选一项打“”)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1

答复件的文本格式

2

办理沟通情况

3

办理答复时间

4

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办理工作的总体表现

其他意见建议

回复时间

代表签名

注:1.此表一式三份,代表应在收到答复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向承办单位、 县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寄送该表;

2.双线以上由承办单位填写,双线以下由代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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