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托管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省农业农村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6-20 16:45:35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和《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日        



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为实施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

(一)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为合作社质量提升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等。

(二)其它县(市、区)。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优先支持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对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倾斜。已获得2019-202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的农民合作社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补助标准

1.支持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20万元;

2.支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家10万元;

3.支持设区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适当兼顾联合社,具体标准由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确定,不得高于省级示范社支持标准。

三、项目内容

(一)支持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级、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2.成员教育培训。开展互助合作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培训、生产加工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等。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4.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识认证,鼓励合作社争创国家级和省级著名商标品牌称号。   

5.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农民合作社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城市设立销售窗口和“农超对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

(二)支持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开展社会购买服务

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与培训等服务。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

四、申报条件  

1.农民合作社应当为县级以上示范社,且产业基础好、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内容全、社会效果好、管理民主化。

2.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经验,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及其它能力,能够主动接受监管。

五、有关要求

一要制定项目方案。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推荐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由设区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于7月底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要抓好项目监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符合政策规定,履行合规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择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各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督促农民合作社科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合作社面向全体成员公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要提交项目报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县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情况的抽查验收,2023年1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联系人:厅合作经济处黄佳,0791-86231707,jxsnytnjc@163.com。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设区市绩效目标任务表

2.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绩效目标任务表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docx

2.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绩效目标任务表.docx


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2〕13号)精神,为实施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部分优秀的设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的家庭农场,对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家庭农场予以倾斜。已获得2019-202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资金的家庭农场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补助标准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万元、设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8万元。

三、项目内容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引导规范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支持家庭农场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

1.开展改善基础设施建设;

2.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包括支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和开展“二品一标”认证及商标注册等;

3.培育和创建农产品品牌;

4.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服务等;

5.家庭农场主职业技术培训和外出学习培训等。

四、实施程序

项目任务直接下达到设区市(详见附件),设区市根据任务情况,参照省级方案,将任务下达到县(市、区)。到25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推荐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批复并公示,于7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报送文件、评审意见材料和绩效目标表。

五、有关要求

一要制定项目方案。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拨付等程序,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指导,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要抓好项目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在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资金使用方向正确使用。

三要提交项目报告。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指导,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抽查验收,2023年1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视情况开展抽查。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查处,并取消项目资格。联系人:厅合作经济处黄佳,0791-86231707,jxsnytnjc@163.com。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绩效目标任务表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绩效目标任务表.docx

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

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围绕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扩种大豆油料专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2〕1号)等要求,为实施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以巩固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丰富其内涵为主线,从推动农户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推动服务主体开展托管服务两方面入手,大力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

——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支持向水稻品牌建设区域倾斜。

——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关键。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服务。

三、实施内容

各项目县通过对承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组织或接受服务的农户给予一定补助的方式实施项目,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绩效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实施期限一年。在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基础上,项目具体牵头实施单位可由项目县自行确定。同时,近几年从未实施过该项目的县(市、区)原则上要开展试点。

(一)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二)补助种类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重点向粮食和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主产区域倾斜。向高安市、余干县和青原区等3个国家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及3个国家级创新试点组织倾斜,试点县和试点组织要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试点任务。重点支持早中晚三季水稻生产托管服务以及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扩种的整地播种、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托管服务。鼓励赣州、新余、抚州、吉安、景德镇、九江等设区市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蔬菜、柑橘、茶叶等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要在整村或跨村、整乡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探索整县试点。

(三)补助环节突出关键薄弱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以及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问题,主要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秸秆还田、烘干仓储等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关键薄弱环节可以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鄱阳湖周边参与全省耕沤灭螟专项行动的11个县(市、区)可以开展统一翻耕托管服务环节的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山区、丘陵县除外)。

(四)补助标准突出差异化。各项目县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具体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补给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对农民接受程度高、服务市场发育较成熟的区域和环节,补助标准可相应降低。对于多年纳入补助范围的服务环节,要逐年降低该环节的补助标准。连续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烘干环节可根据各地市场化程度,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及其在项目资金中的占比。

(五)服务主体遴选突出公开择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县域内外择优选择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列入遴选对象范围。优先支持安装作业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每个县(市、区)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个。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组织,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项目补助。各项目县应合理确定单个项目承接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服务主体的具体遴选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坚持让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自愿双向选择,政府推荐的服务主体,政府要负起监督监管责任。

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具备服务能力的可直接为农户提供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项目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县要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落实和实施效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应包含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方案须经设区市初审、省农业农村厅复审后,以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文件印发实施。

二要强化日常监管。省厅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调度与监督,对全省项目实施进度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设区市要安排专人负责调度与监督,要对项目县补助环节、补助标准重点把关。项目县要加强服务规范、验收办法、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要通过中国农服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做好主体名录的信息录入、资格审查和动态维护更新等工作,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满意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直接纳入名录库;抓好项目具体实施、落实、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成立多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积极推进北斗作业监测终端安装与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各项目县要高度重视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充分借助各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的意愿,注意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小农户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生产托管经营模式。

四要强化绩效考核。按照因素分配、切块到市、市定任务、专款专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资金需求以及上年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分配下达各设区市资金和绩效任务。项目实施一年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部要求,绩效因素将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请各设区市高度重视这个新要求,指导督促项目县及时登录平台填报数据。各项数据材料的真实性由项目县负责。

五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项目实施不规范、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项目县,将酌情暂停一年的项目安排,待整改到位后,再恢复项目安排。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的项目县,坚决退出项目实施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的项目县适当增加补助资金。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项目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各设区市请于6月15日前将初审的项目县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复审,6月30日前将正式印发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彭忻怡,0791-8623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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