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及《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2年9月12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烧垃圾、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森林经营单位及个人要在禁火区内设立固定及流动森林防火检查点,并督促相关村组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老人、儿童、智力障碍者、聋哑人、精神病人的监管,明确监护人和具体监管责任。
(三)禁火期内,确因生产需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取并获批《野外特殊用火审批表》。
四、禁火措施
(一)各乡镇、旅游景区要充分发挥护林员、应急队员的职能作用,加强野外巡查,及时制止一切违规用火,重点做好林区、景区的火源管控。
(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三)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四)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决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97-8722376或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