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地质矿产局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二、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2、《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局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包括地质地形图、矿体纵投影剖面图、储量计算图)。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到地矿局领取)。
4.《工商营业执照》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四、划定矿区范围程序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批复。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
五、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采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工商营业执照)。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