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地质矿产局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转让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采矿权须具备下列4个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人符合上述条件后,可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转让申请。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三、申请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山企业投入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
5.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收据及征收机关证明;
6.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7.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8.转让人具备转让采矿权条件的证明材料;
9.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10.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11.国有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四、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采矿权人转让登记申请40日之内做出审查决定,准予转让的,下发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