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地质矿产局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注销登记
二、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三、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收据及征收机关的证明;
9.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采矿权人注销登记申请40日之内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