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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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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地质矿产局
    一、采矿权审批事项: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应提交的资料:
    1.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批准的占用保有资源储量登记表;
    5.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
    6.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7.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申请资料。
    四、审批程序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采矿权人延续登记申请40日之内做出审查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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