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低保工作监督员制度
1、积极宣传低保工作政策,有权参加受聘单位召开的研究和部署低保工作的有关会议。
2、对低保工作的申请、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进行监督。
3、有权对受聘单位办理低保工作的任何环节提出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
4、受聘单位应无条件向低保工作监督员提供低保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5、低保监督员发现低保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受聘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受聘单位不予采纳的有权向受聘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反映。
二、城市低保工作信息员制度
1、积极宣传低保工作政策,参加受聘居委会召开的有关低保工作会议。
2、辖区内低保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受聘居委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