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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制度
[ 来源:余西街居委会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字体颜色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法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均应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二、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由社区居委会每周安排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对无正当理由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取消享受低保资格。
  三、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在《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四、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并进行协调和指导,除社区居委会安排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外,其也部门不得随意安排低保对象参加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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